第二节 货币比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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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元与银角 清光绪十六年(1890年)所铸银角成色为82%,10角兑换银元1元。后因各省滥造而贬
值,12角兑换银元1元。
银元与铜元 清光绪二十六年(1900年)所铸铜元(当10),百枚兑银元1元。民国初、中期,铜元贬
值,银元与铜元的兑换比值,由各大市集商号设银市,议定兑换比例,公布于市,名曰“银子下市”。
无固定比值,一般250枚铜元(当20,即大铜子),兑银元1元。
地方券与法币 民国25年(1936年),海阳县流通券只抵法币的60%-80%。地方商号流通券只抵法
币一半。
法币与北海币 1941年春,法币与北海币比值为1:2.3,秋为1:1.7。1942年1月,胶东行政主任
公署确定北海币为本位币,对法币实行7-9折使用。1944年1月,法币1元只抵北海币2角,1945年跌到5
分、4分。
北海币与伪币 1943年12月,北海币与伪钞的比值为1.5:1。1945年上半年,伪联银币1元,只抵
北海币0.1-O.15元;储备币只抵北海币2-3分。
北海币与冀南币、 西北农民币 1948年10月,北海币、冀南币、西北农民币的固定比值为1:1:
20。
人民币与北海币 1948年12月规定,北海币按100元折合人民币1元收兑。1955年3月1日,新人民币1元,
兑换旧人民币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