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工商各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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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工商税主要有当税、杂税、契税、船税、杂捐等。
当税 乾隆初年,全县有当铺8座,每座税银5两。
杂税 额征银6.32两。光绪末年,额征33.6两。
契税、船税 无额数,尽收尽解。
杂捐 宣统二年(1910年),杂捐有戏捐、铺捐、地亩捐等。
戏捐 每演戏一天,京钱3000文。海阳有戏班数个,计每年抽捐400万文。
铺捐 上等,年抽京钱2.4万文;中等,年抽京钱1.44万文;下等,年抽京钱7200文。每年约抽京
钱四五百万文。
地亩捐 花生,每亩大钱4000文;地瓜、芋头,每亩500文;黄烟,每亩2000文。
民国时期,工商税分国税、省税、县附捐。民国24年(1935年),征额法币54208元。
国税 烟酒税 民国2年(1913年),开征烟酒特许税。次年,开征烟酒公卖费,经营烟酒者,交纳
税费,领取票照,始可营业。
商店营业税 民国20年(1931年),裁厘银,实行商业营业税。定税标准,按商店种类,分资本额、
营业额两类,税率2‰-20‰。经商者均需请领营业证,纳税营业。资本额不及500元或营业额不及千
元者,免征营业税。每年于3月份前查定,4月份起税,按四季报省财政厅。民国22年(1933年)度,商
店营业税为1021银元。
印花税 民国元年(1912年)实行。契约、簿据均需购贴印花,否则照章罚款。初由县署管理,后
改归烟酒公卖栈兼办。民国23年 (1934年) ,改由邮局经售印花,税局按月报解印花税总局。民国22年
(1933年),征8000余银元,税额较前增加,每月应销印花900元,均按月经销、从无短绌。
省税 牙税 为双方说合买卖而取其佣,谓之牙行。业此者,领帖纳费,为牙税。清初已有,税
率2%,由牙纪(经纪)向卖主征收。所纳帖费与课程5年编审一次,帖费一次交纳,课程按年分期交纳,
由县政府报解省财政厅。民国22年(1933年)度,牙税1318银元。
油业营业税 油税始于民国7年 (1918年) 。税率按一日出油量分甲、乙、丙、丁四种油榨核定,
200斤为甲种,年纳30银元;160斤为乙种,年纳24元;80斤为丙种,年纳16元;50斤为丁种,年纳10元。
民国20年(1931年),改称油业营业税,分期由县政府报解省财政厅。民国22年(1933年)度,油税为1455
元。
牲畜营业税 牲畜买卖成交,按头征税。牛、骡、马税率,每头l银元,驴每头O.3元,犊驹折半。
先由牙纪兼办,后招商承包,税款分四季报解省财政厅。民国21年(1932年)度,牲畜营业税5460元。民
国22年(1933年)度,招商投标为6828元。
屠宰税 宰杀畜类,按头征税。猪每头征税0.3银元,羊每头征税0.2元,牛每头征税1元。税额招
商投标定之,年分四期报解省财政厅。民国21年(1932年)度,屠宰税4600元。次年度招商投标为4984.2
元。
县附捐 主要为契税。买卖不动产订立契约,纳税于官,方可领得印证。民国初年仍沿清制,买
契银元9分,典契6分;契税之外,纸费每张O.5元,注册费每张O.1元。民国2年(1913年)特行验契,凡
属旧契,无论已税未税,一律呈验注册,换发新契。30元以上者,为大契;30元以下者为小契。大契
每张验契费1元,注册费O.1元;小契只收注册费。限期六个月,逾期加倍征收;旧契不呈验者,诉讼
时不能作为凭据,如经查出或被告发,加倍征收。民国4年(1915年)3月,变通验契办法:凡逾限之契,
大契收查验费2元,注册费O.2元;小契收查验费O.1元。时买契9分,典契3分,税率过重,多匿不投
税,改为买6分典3分。契税之外,随收契纸费0.5元。未税旧契,先验后税。民国8年(1919年)12月,契
税减半,征收三个月,买契3分,典契1分5厘,纸费照旧。次年,继续延期三个月,减征期满,税率
仍旧。民国12年(1923年)起,历年均限期减征,并由省派员来县催征,税率愈轻而税收愈增。全年契
税征额为2270余元,历年实征增减无可轩轾。民国21年(1932年)12月至民国22年(1933年)2月底止,减半
征税,免罚白契三个月。3月份起,延期三个月。此间契税收款剧增,本年征收契税、纸价册费、验
契等款11.8万余元。

海阳县民国18、24年(1929、1935年)工商税一览表
单位:银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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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 烟 │商店│ 印 │牙 税 │ 油类 │牲畜│屠宰税│ 契 税 ┃
┃ 度 │ 酒 │营业│ 花 ├──┬──┤ 营业 │营业│ ├───┬─────┨
┃ │ 税 │ 税 │ 税 │帖 │课程│ 税 │ 税 │ │ 纸价 │ 验契费 ┃
┃ │ │ │ │费 │ │ │ │ │ 册费 │ 册 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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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9│ 5612 │5421│ 989 │4101│2939│ 718 │2931│ 5880│ 9162 │ 89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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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5│ 7081 │5630│ 1001 │3999│2222│ 986 │6982│ 8210│11110 │ 69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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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1年4月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先后开征税种有6类18种。
产销税 纸烟税 1945年9月以前,机制纸烟每支北海币1.5分,手工制纸烟每支0.5分。1945年9月
-1947年3月,税率分别为15%、7%。1947年4-8月以后,分别为20%、10%。
黄酒税 1945年9月开征,税率15%。1947年8月后为30%。
曲税 1946年6月后开征,税率10%。1947年4月后为20%,同年7月后禁制。
迷信品税 1945年9月开征,迷信纸税率20%,神香、纸扎30%。1947年4月后,迷信纸30%,神香、
纸扎50%。1947年8月后,均为50%。
布税、绸税 1947年4月以后,土线布、绸税率1%,半土线布2%,洋线布3%。1947年8月后,停征
半土线布、洋线布税。
海产品税、油税 1947年4月后,税率均为3%,6月20日后停征海产品税。
粉丝税、皮革税 1947年4月后,税率均为1%,8月后停征。
黄烟税 1947年4月后,税率15%。
肥皂税 1947年8月后,税率3%。
营业税 1944年1月前,以营业资本额为课税依据,按累进税制征收。起征点最低北海币5001元,
最高为265001元;累进率最低为1%,最高14%。每半年征收一次。1944年1月,改为以盈利纯收益为课
税依据,按累进税制征收。所得纯益不足1000元者免征。自1000元起,累进率为O.3%。千元以上者,
每进500元,累进率递增2%,进至493500元,累进率为20%。全年征收一次。1946年11月后,改为营业
负担,凡以营利为目的之公营、私营、公私合营商业及合作社,均需负担。以营业状况分等征收,税
率为130等,1等负担额200元,130等为59.6万元。营业范围超过130等者,酌情增加负担额。负担等次,
每年评定一次。1947年下半年,改用分配任务的办法。
车牌车照费 1947年4月开征。非营业用车辆每年领车牌一次,不纳车照费。营业用车辆,除领
车牌外,三个月交纳车照费一次。胶轮大车北海币3000元,铁轮大车1500元,脚踏车、胶轮小车、双
轮小车300元。
牲畜交易税 1947年4-8月,按买价征税3%,8月后为2%。
屠宰税 1946年6月25日开征, 猪每头北海币60元, 羊每只20元。老残牛每头180元,不久免征。
1947年4-8月,猪、羊按市价90%,从量征税5%;牛按市价90%征税10%。1947年8月后,猪、羊估价征
税5%;牛估价征税10%,10月后改为20%。1949年改为征肉,猪每头5斤;羊每只20斤以上者2斤,20斤
以下者1斤;牛每头30斤,骡马15斤,驴10斤。
印花税 1947年4月,帐单折子每份贴印花北海币50元,发货票、单据按交易额O.1%贴印花(一次
交易额在5000元以下免贴),帐簿每篇贴印花2元。1947年8月起,发货票、单据、帐簿交易额在3000元
以上者,每份均贴印花10元。1948年2月15日后,停征印花税。

海阳县1947年各项税收统计表
单位:北海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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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种 │ 税 额 │ 税 种 │ 税 额 │ 税 种 │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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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185226852 │ 牲畜税 │ 452 84303 │ 契 税 │ 229785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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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销税 │22767886 │ 牲畜交易税│ 19779860 │ 营业税 │ 468459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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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印花税 │ 2065910 │ 屠宰 税 │ 2550444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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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阳县1949年各种税收统计表
单位:北海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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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 种 │ 税 额 │ 税 种 │ 税 额 │ 税 种 │ 税 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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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77505679 │ 海产税 │ 2205611 │ 没收款 │ 1234254 ┃
┠───────┼──────┼──────┼─────┼──────┼───────┨
┃ 猪 税 │ 23807530 │ 卷烟税 │ 40425 │ 规 费 │ 88600 ┃
┠───────┼──────┼──────┼─────┼──────┼───────┨
┃ 羊 税 │ 2052756 │ 迷信品税 │ 227782 │ 其 它 │ 60083 ┃
┠───────┼──────┼──────┼─────┼──────┼───────┨
┃ 老残牲畜税 │ 579550 │ 营业税 │ 7673663 │ │ ┃
┠───────┼──────┼──────┼─────┼──────┼───────┨
┃ 牲畜交易税 │ 38107152 │ 罚 款 │ 142827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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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工商税收制度进行了五次较大改革。1950年实行多种税、多次征复税制。本县开征货物
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车船便用牌照税、契税八种。1953年修
订工商税,合并税种,减少纳税环节,简化征收手续。自此开征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
花税、交易税、屠宰税、利息所得税七种。1958年改革工商税制,将货物税、印花税、商品流通税并
为工商统一税;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改为工商所得税。自此开征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屠宰税、
牲畜交易税、车船使用牌照税、文化娱乐税、利息所得税七种。1973年进一步改革税制,试行工商税。
对原工商统一税税目、税率归类简化,调整少数税率。自此开征工商税、工商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
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五种。1983年,国家在税收政策、纳税项目、纳税环节上进行了改革。当年
1月起,除水产工业、水产供销企业、农电企业、实行定额补贴的企业暂不实行利改税外,其余39个
国营工商业、供销、文化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利税并存)。同年8月26日,个体商户由直接纳税,
改由商业批发单位代扣代交。1984年lO月1日,工商税改为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1985年1月1日,
国营企业实行第二步利改税,除水产工业、水产供销企业、农电企业外,其余的41个国营企业全部实
行。本年开征税种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工商所得税、国家能源交通基金、
城市维护建设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建筑税等11种。
货物税 原为产销税。1951年1月,开征对象有土烟叶、白酒、水产品、甲乙类生皮、植物油、
砖瓦、陶器、原木、原竹、粮食、丝、毛织品、饴糖、面粉、雪花膏、猪鬃马尾、马鬃、羊毛等18种
货物。税率:水产品、原竹、原木为5%,白酒80%;植物油初为10%,后调为12%;砖瓦陶器初为5%,
后调为8%;粮食4%,土烟叶40%。1958年并为工商统一税。
商品流通税 1953年1月1日开征。本县开征:酒类,税率50%;各种兽皮,税率20%;牛皮,1954
年11月1日调为40%;羊毛、马鬃、原木等1O%。1958年9月,并入工商统一税。
工商业税 1950年开征。分营业税、所得税两部分。固定工商营业税,依营业额、收益额、佣金
额分业计算:依营业收入计征者,税率1%-3%;依营业收益额计征者,税率1.5%-6%;依佣金收益
额计征者,税率6%-15%。所得税不分行业,均依所得额计征,实行全额累进,税率5%-30%,14个
级距。后为减轻中、小型工商业者的负担,将级距增加到21级,税率仍为5%-30%。1953年修改税制,
所得税率和附加率合并,最低为5.75%,最高34.5%。摊贩税率,每月营业收入额旧人民币不满90万元、
收益额不满60万元者免征。
临时商业税,1950年7月1日以前,税率为4%,起征点为5元;7月1日后,税率为5%,起征点20元。
1951年1月,起征点改为10元;7月,税率改为6%;9月1日,起征点改为15元。1957年9月1日起,税率改
为8%。
1953年税制修订后,工商业税分为营业税、所得税和临时商业税三部分。营业税依营业额计征者,
工业税率为1.5%-3.5%,商业为2%-3.5%;依收益额计征者,税率为2%-15%。国营、合作社批售商
品不交纳营业税。小型工商业户及摊贩应纳的营业税、所得税,采用简化办法合并计算,按月交纳。
供销消费合作社,改交营业税,税率2.5%,1955年2月调为3%。1957年11月,本县确定东村镇的小商贩、
个体手工户,每户每年纯所得额满300元者征所得税,其余各乡村、集镇,每户每年纯所得额满170元
者计征。
工商统一税 1958年9月试行。由原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和印花税合并,课税对象为工
业产品流转额和服务性营业收入额。税种分两类:(一)工业产品,(二)商业零售、交通运输及服务性
行业。税目108个,税率1.5%-69%。临时商贩和个体户,税率由8%调为10%。1973年税制改革,并入
工商税。
工商税 1973年试行。税目分工业交通、农林牧水产品采购、商业零售、服务及其它四类。粮食、
白酒税率最高,为60%;农药、化肥等最低,为3%。1984年10月1日,工商税分为产品税、增值税、营
业税。
国营企业工商税 1966年1月,开征粮食系统国营企业工商税。按企业积累设计税率:根据1965年
1-11月份的积累水平,设计暂定税率,经山东省财政厅核定:东村面粉厂为21%,东村榨油厂15%,
小纪榨油厂17%。1971年停征。
工商所得税 1950年开征,初属工商业税。1958年税制改革,将工商税中的所得税,改为独立税
种。税率分全额、超额累进、比例税率三种。1956年以前,各行业均实行21级全额累进率。1957年,
采用加成征收办法。
供销合作社所得税 1957年,21级全额累进税率,改为五级全额累进税率。1961年起,基层供销
社,税额减征15%。1962年1月1日起,基层供销社,改按39%征收所得税。1966年1月1日起,县以上的
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由交纳所得税改为上交利润。1973年1月起,由上交利润恢复交纳所得税,税
率仍为39%。1979年1月1日起,对基层供销社经营的饮食服务、修理行业工商所得税,改按20%征收。
手工业、交通运输合作社所得税 1963年4月,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所得税。全年所得额
在300元以下者,为7%;8万元以上的部分为55%。
合作商业所得税 1963年4月,合作商业按九级超额累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全年所得额在250元以
下的为7%,超过2万元的部分为60%。1967年1月1日,农村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办企业,均按
20%的税率征收。1980年1月1日,对集体商业由九级超额累进率,改按城镇集体工业八级超额累进税
率计征。
私营商业所得税 1963年4月后,个体商户按14级全额累进税率交纳。1980年,改按个体经济八级
超额累进税率计征。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3年1月1日,实行第一步利改税,国营企业由上交利润改为征收所得税。除
水产工业、水产供销企业、农电企业实行定额补贴外,余者39个国营工商业、供销、文化企业,均实
行利改税。税率分比例税率和超额累进税率两种。大中型企业比例税率为55%,宾馆、饭店、招待所
为15%;小型企业、县以上供销社实行八级超额累进税率。
增值税 1983年试行增值税的县级企业有纺织机械厂、农机修造厂。农业机具及其配件税率为6%,
其它机械及其配件为10%。1984年10月1日全面开征。
建筑税 属中央财政收入,1983年lO月1日开征。以自筹基本建设的全部投资额和更新改造项目的
建筑工程投资额为征税依据,税率10%。年征收额在500万元以上。
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 1983年1月1日开征,基金全部交中央金库。征集范围和项目:地方
财政预算外资产、事业行政单位预算外资产、国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提取的各项基金、其它没有纳入
预算管理的资金、城镇集体企业交纳所得税后的利润。税率10%,当年7月1日,提高到15%。1985年征
集169.4万元。
营业税 1984年10月1日,由工商税分出。税目有商品零售、商品批发、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金
融保险、邮政电讯、出版事业、公用事业、娱乐业、服务业、临时经营等11个。税率25等,最低3%,
最高15%。
产品税 1984年10月1日,由工商税分出。有烟、酒、食品饮料、纺织品、皮革皮毛和毛织品、服
装鞋帽、纸、文化用品、日用机械和电器、电子产品、日用化工、其它轻工产品、药、玻璃制品及玻
璃纤维制品、橡胶制品、陶瓷、建材、矿产品、电力热力、气体、成品油、化工、黑色有色金属产品、
其它工业产品等24类,270个税目。卷烟最高为60%,焚化品55%,化肥3%-5%,一般10%-15%。
城市维护建设税 凡交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本县
于1985年1月1日开征。纳税人在城镇的,税率5%;其他1%。
国营企业奖金税 1985年开征。凡未实行工资总额随经济效益挂钩的国营企业,都按《国营企业
奖金税暂行规定》,交纳国营企业奖金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征:全年发放奖金总额人均不
超过四个月标准工资的免税;超过四个月不足五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30%;超过五个月不足六
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100%;超过六个月标准工资的部分,税率300%。
印花税 1950年4月20日开征。应贴印花的凭证,依其性质分别按金额比例或按件定额贴花。比例
贴花税率分O.Ol‰、O.03‰、3‰三等;定额贴花税额有2分、5分、2角、3角四等。凭证所载金额不满
1.5元者免贴,按件定额贴花所载金额未满15元者,均贴2分。1958年税制改革后,印花税并入工商税。
利息所得税 1950年5月1日开征。按利息所得额比例计征,税率5%。1959年1月1日停征。
文化娱乐税 1956年5月,开征电影文化娱乐税,税率5%。1957年7月5日,开征戏剧文化娱乐税,
税率2%。1966年10月全部停征。
屠宰税 为地方税之一。1951年4月,按山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屠宰税稽征办法》征收,税率
初为10%,1953年为12%,1957年3月1日调为8%。1969年11月,改为定额征收,每头猪征税2元,每只绵
羊征税O.4元、山羊征税O.2元。1977年7月1日,羊暂予免税。1981年7月1日,菜牛每头征税4元。
交易税 牲畜交易税 1950年,大牲畜交易税由买方按成交总额依3%的税率交纳。1951年3月5日,
改为5%。1951年10月10日,开征猪、羊交易税,按成交额由买方依5%纳税,1954年7月1日停征。1959年
8月,免征牲畜交易税。1962年1月1日恢复,税率仍为5%,由买方纳税。1962年1月23日,改由卖方纳
税;同年11月28日,又改为由买方纳税。
粮食交易税 1951年11月10日开征,由买方按成交额2%纳税。1952年7月1日停征。
洋麻交易税 1952年2月11日开征,由买方按成交额2%纳税。1953年3月16日停征。
集市交易税 1962年7月25日开征。 征收范围:家畜、肉类、干鲜果、土特产品及其它,共5类,
28个品种。凡在集市出售上列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均为纳税对象。税率:钟表、自行车为15%,其余
产品均为10%。1962年10月17日,旧钟停征,旧表、旧自行车改为10%。1962年12月15日,除旧表、旧自
行车、猪肉、羊肉仍为10%外,余者均为5%。1965年11月14日停征。
车船使用牌照税 1950年开征,次年停征。1957年第二季度复征,年征税额不足千元。1962年1月,
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机动车辆按季交纳,税额最高40元,最低8元;非机动车每辆全年最高20元,
最低2元。机动船按净吨位计算,3001吨以上者,每吨每季度1.1元;50吨以下者,每吨每季度O.3元。
非机动船按载重吨位计征,301吨以上者,每吨每季度O.35元;10吨以下者O.15元。每年征收额七八千
元。1978年1月1日停征。
契税 土地房屋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均须凭所有证,由当事人双方订立契约,并由承受人
依照《契约暂行条例》,申报并完纳契税。税率:买契税,按买价征收6%;典契税,按典价征收3%;
赠与契税,按现值价格征收6%。交换房屋,双方价值相等者免征;不相等者,超过部分按买契税率
纳税。1956年停征土地契税。

海阳县1950-1957年工商税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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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份│ 合 计 │贷物│商 品│工商 │印花│交易│屠宰税│车船 │利 息│文化│其 它┃
┃ │ │ 税 │流通税│业税 │ 税 │ 税 │ │使用 │所得税│娱乐│ ┃
┃ │ │ │ │ │ │ │ │ │ │ 税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牌照税│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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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0 │ 19.9 │4.5 │ - │8.2 │0.4 │1.8 │ 4.4 │0.5 │ - │- │ 0.1 ┃
┃ 1951 │ 69.2 │17.6│ - │29.5 │2.3 │10.6│ 9.0 │0.2 │ - │- │ - ┃
┃ 1952 │ 114.4 │31.3│ - │48.7 │4.5 │17.6│ 12.3 │- │ - │- │ - ┃
┃ 1953 │ 136.3 │32.1│ 8.9 │57.8 │1.5 │19.8│ 16.1 │- │ 0.1 │- │ - ┃
┃ 1954 │ 165.9 │41.8│ 8.4 │84.0 │0.8 │14.6│ 16.0 │- │ 0.3 │- │ - ┃
┃ 1955 │ 188.4 │51.8│ 3.0 │105.9 │1.7 │6.5 │ 19.3 │- │ 0.2 │- │ - ┃
┃ 1956 │ 235.7 │64.5│ 3.1 │142.1 │4.3 │1.1 │ 20.3 │- │ 0.2 │0.1 │ - ┃
┃ 1957 │ 190.2 │58.2│ 3.4 │105.0 │3.8 │0.4 │ 19.1 │- │ 0.1 │0.2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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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58年以前,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工商业税、印花税直接上解,不纳入县财政预算收入。

海阳县1958-972年工商税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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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份 │ 合 计 │工商 │工 商│屠宰│牲畜│国营│文化│车船│ 集市 │地 │利息│罚款┃
┃ │ │统一 │所得税│ 税 │交易│企业│娱乐│使用│交易税│方 │所得│补税┃
┃ │ │ 税 │ │ │ 税 │工商│ 税 │照牌│ │税 │ 税 │ ┃
┃ │ │ │ │ │ │ 税 │ │ 税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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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58 │ 339.3 │270.6 │ 30.1 │26.1│0.5 │ - │0.2 │ - │ - │11.6│0.2 │ - ┃
┃ 1959 │ 364.8 │336.6 │ 13.3 │14.1│0.6 │ - │0.1 │0.1 │ - │- │ - │ - ┃
┃ 1960 │ 341.6 │305.6 │ 23.2 │12.6│ - │ - │0.1 │0.1 │ - │- │ - │ - ┃
┃ 1961 │ 259.6 │246.3 │ 7.9 │4.7 │ - │ - │0.6 │0.1 │ - │- │ - │ - ┃
┃ 1962 │ 325.1 │256.1 │ 38.5 │17.9│2.0 │ - │0.5 │2.6 │ 7.5 │- │ - │- ┃
┃ 1963 │ 352.7 │233.9 │ 68.4 │30,6│5.2 │ - │0.5 │4.2 │ 9.1 │- │ - │0.8 ┃
┃ 1964 │ 359.4 │256.6 │ 48.3 │36.9│6.7 │ - │0.4 │5.2 │ 4.1 │- │ - │1.2 ┃
┃ 1965 │ 429.1 │290.5 │ 84.1 │38.6│5.2 │ - │0.3 │5.7 │ 4.7 │- │ - │- ┃
┃ 1966 │ 282.4 │177.5 │ 67.3 │32.0│1.0 │3.9 │ - │0.7 │ - │- │ - │- ┃
┃ 1967 │ 326.3 │199.2 │ 70.6 │45.4│ - │7.6 │ - │0.5 │ - │- │ - │- ┃
┃ 1968 │ 312.8 │176.1 │ 71.7 │60.0│ - │4.3 │ - │0.7 │ - │- │ - │- ┃
┃ 1969 │ 319.1 │182.5 │ 91.5 │40.3│ - │4.1 │ - │0.7 │ - │- │ - │- ┃
┃ 1970 │ 317.3 │222.7 │ 48.1 │42.1│ - │3.5 │ - │0.9 │ - │- │ - │- ┃
┃ 1971 │ 371.0 │262.0 │ 58.2 │44.9│ - │- │ - │0.9 │ - │- │ - │9.0 ┃
┃ 1972 │ 459.7 │313.9 │ 89,8 │51.1│ - │- │ - │0.9 │ - │-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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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58年、1963年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按比例分成部分纳入县财政预算收入。

海阳县1973-1985年工商税统计表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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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份│ 合计 │工商 │工商 │增值│产 │营业 │国 │车船│屠宰 │牲畜│交通 │城市│国│建筑│补税 ┃
┃ │ │ 税 │所得 │ 税 │品 │ 税 │营 │使用│ 税 │交易│能源 │维护│营│ 税 │罚款 ┃
┃ │ │ │ 税 │ │税 │ │企 │牌照│ │ 税 │重点 │建设│企│ │ ┃
┃ │ │ │ │ │ │ │业 │ 税 │ │ │建设 │ 税 │业│ │ ┃
┃ │ │ │ │ │ │ │所 │ │ │ │基金 │ │奖│ │ ┃
┃ │ │ │ │ │ │ │得 │ │ │ │ │ │金│ │ ┃
┃ │ │ │ │ │ │ │税 │ │ │ │ │ │税│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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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3│556.2 │362.6 │189.7 │ - │- │ - │- │0.7 │1.9 │ - │ - │ - │-│ - │1.3 ┃
┃1974│583.5 │367.7 │214.7 │ - │- │ - │- │0.6 │0.4 │ - │ - │ - │-│ - │0.1 ┃
┃1975│609.3 │403.5 │204.7 │ - │- │ - │- │0.6 │ - │ - │ - │ - │-│ - │0.5 ┃
┃1976│701.5 │491.1 │209.0 │ - │- │ - │- │0.7 │-0.3 │ - │ - │ - │-│ - │1.0 ┃
┃1977│856.9 │588.1 │267.1 │ - │- │ - │- │0.9 │-0.3 │ - │ - │ - │-│ - │1.1 ┃
┃1978│944.0 │647.8 │295.4 │ - │- │ - │- │ │- │ - │ - │ - │-│ - │0.8 ┃
┃1979│902.0 │715.2 │181.2 │ - │- │ - │- │ │-1.1 │ - │ - │ - │-│ - │6.7 ┃
┃1980│1001.5│745.8 │254.6 │ - │- │ - │- │ │ - │0.1 │ - │ - │-│ - │1.0 ┃
┃1981│1093.1│806.0 │286.5 │ - │- │ - │- │ │0.8 │0.1 │ - │ - │-│ - │-0.3 ┃
┃1982│1332.5│1049.4 │280.4 │ - │- │ - │- │ │2.2 │0.5 │ - │ - │-│ - │- ┃
┃1983│1988.1│1095.5 │311.6 │11.9│- │ - │419.7 │ │ - │13.3│121.0 │ - │-│15.2│-0.1 ┃
┃1984│2336.1│1070.5 │378.9 │55.6│23 │42.8 │525.4 │ │0.3 │15.4│169.4 │ - │-│57.3│-2.5 ┃
┃1985│2702.6│- │256.0 │72.2│842 │722.0 │506.1 │ │3.8 │2.6 │169.4 │60.7│18│5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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