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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财政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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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财政、赋税事宜由户房经办,留存之款由知县遵章使用。
民国19年(1930年)后,地方财政预算经省核定,按预算科目收支,由财政监察委员会监督执行。
民主政府时期,县财政科按胶东区行政公署规定,编造具体计划,交县长办公会议核 准,提请
县委讨论决定,由财政部门执行。
1953年三级财政建立后,逐步建立健全起预算管理和各种财务管理制度。
预算管理 县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统一制定的预算科目、标准、范围,根据省、地 (市)核定预
算数,将各单位预算基础数字汇总,编制出全县的财政收支预算计划(草案), 年终根据预算执行结
果,进行财务决算。预、决算均报呈县长办公会议初审,报县委审查批准,报省、地(市) 核准备案。
1954年后,执行预算立法编审程序,由财政部门编出本县财政收支预决算后,交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报省、地(市)备案。“文化大革命”期间,由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部初审,报革命委员会常委会审
查核准。1976年后,恢复了预算立法编审制度。
预算外资金管理 原由财政局预算股兼管,1983年后由预算外资金管理股分管。纳入预算外资金
管理的单位,年度开始前,按规定的收支范围、标准和先筹后用的原则,编造预算外资金年度收支计
划,报主管部门审查汇总,转报县财政部门审查综合平衡,汇编报县政府批准,上报地区(市)核准下
达执行。年度终了,各预算外资金单位再将年度实际收支数字,编造年度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查汇编,
报财政部门审查,随财政决算,报请县长批核,呈报省、地(市)备案。
行政事业财务管理 由预算股负责。行政单位实行经费定额包干;事业单位的事业费实行全额包
干,结余留用,超支不补;实行差额预算管理的单位,采取定收定支,定额补助(或上交)的管理办法。
企业财务管理 由财政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分口管理。主要抓财务核算、成本管理,实现高产、优
质、低耗。对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不足的项目,实行小型技措贷款,或支持企业利用中短期贷款、设备
贷款等方式解决。1984年,财政局设财政驻厂员,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1985年,执行企业财政收
支计划的单位56户。其中国营工业16户,农电1户,工业供销1户,水产工业2户,水产供销1户,文化1
户,商业17户,物资9户,粮食6户,纺织品1户,农机供销1户。
农财管理 分为农业事业、农业税征收、农业企业财务、农村财政(乡镇财政与乡镇企业财务)四
类。支农资金重点放在农田基本建设力面。1982年以来,重点放在支援山区发展多种经营上。资金使
用实行合同制,由公社(乡镇)财政科监督支付,改善企业经营管理。1983年以来,部分支农资金,由
原来的无偿投资,逐步改为支农周转金,实行有借有还,定期收回,周转使用。1985年,纳入农口事
业的单位34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