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财政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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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初,施行丁徭、赋税和军屯。顺治三年(1646年)后,实行以田赋、杂税为主的财政体制。康熙
五十二年(1713年) 规定,以康熙五十年的人丁为征收丁赋固定数额,后生人丁,永不加赋。雍正四年
(1726年),推行丁银制,将丁赋并入田赋征收。地丁以外之赋税,统称杂税。
民国初年,仍沿清制。民国8年(1919年),始行中央、省、县三级财政体制。地方财政由省核定,
实行统收统支, 自行平衡, 分级管理。 田赋正税、盐税上解,各项附捐、杂税地方留用。民国30年
(1941年),田赋改征实物。
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至1949年,实行统收统支的战时供给制,财政收入全部上交,支出每月按标
准据实报领。财政收入支出以实物为主。
1950年,实行统收统支供给制财政。收入悉数上解,支出依标准据实报领。一切收支项目、办法、
范围、标准,均按中央统一规定执行。财政收支,转以货币为主。1953年前,工商税、盐税、农业税
直接解省;支出由省核定,按预算拨款。收不抵支,由上级补助。
1953年,由统收统支的供给制财政,转为中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三级财政。直至1957年,实
行固定收入、固定比例分成收入和调剂收入的财政体制。固定收入有罚款、没收、契税、屠宰税、交
易税、文化娱乐税;固定比例分成收入有工商税、盐税、农业税、企事业收入,年均上解50%左右;
调剂收入为省调剂平衡收支之收入。
1958年,贯彻“中央集权和地方分权相结合”的原则,实行“以收定支,五年不变”的体制。11
月,对公社采取“以收抵支,差额包干”,对企事业单位采取“利税合一,分口包干”的条块结合办
法,致使财政分散,收支不平衡。年终改为“以收定支,自求平衡”。县分成比例为(一)各项税收:
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41%,农业税80%。(二)企事业收入:地方工业、农业企业、林业企业、交通
企业、粮食企业收入为100‰;商业企业收入为20%;文教卫生企业、事业收入为10O%。(三)债款收入
为75%。(四)其它收入为10O%。
1959年,实行“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结余上交”的集中财政体制。分成比例:上解59.5%,县
留40.5%。1961年,上解65%,县留35%。1963年上解57.09%,县留42.91%。
1964年,实行“收支挂钩,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超收和节支由县管理使用。本县提留、上解
均为50%左右。
1968年,改为“收归收,支归支,收支分别算帐”的财政体制。
1971年,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体制,超支和结余全部留给地方。1973年,除行政费按计
划控制外,余者各项经费均根据地区核定的指标“戴帽”分配。各单位按照既定事业计划,统筹使用,
自求平衡。超收分成,县留40%,上解60%。
1974年,实行“固定比例留成,超收另定比例”,“支出由上级拨款包干使用,留成比例一年一
定”财政体制。
1978年,试行“增收分成,收支挂钩”财政体制,地方实际收入比上年增加的部分,照确定的增
收分成比例,分得机动财力。1978年起,地方增收分成比例为35.5%,收支挂钩比例为76.4%。
1980年, 改为“划分收支、 分级包干”财政体制。以1979年的收入为基数,计算分成比例1980、
1981年,县分成比例为73.49%,上解26.51%。1982年,县为43.4%,上解56.6%。1983年,县为43.2%,上
解56.8%。1984年,县为42.9%,上解57.1%。定额补助原为3689万元,改为3730万元。行政事业单位经
费,实行“预算包干,超支自求平衡”办法,结束了吃大锅饭的管理体制。
1985年,改为“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财政体制。地方固定收入和中央、地方的共
享收入,同地方支出挂钩,实行总额分成。县分成比例为44.9%,上解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