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供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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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统销 返销粮 1953年,县内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在定购同时,进行定销,对农村缺
粮户实行统销。统销数量,每年评定一次。粮食部门根据“何时缺粮何时供应和当地有什么粮食就供
应什么粮食”的原则供应。历年供应数量不一,较多的年份为60年代初期和80年代初期。60年代初,
县内人民因三年自然灾害,生活处于困难时期,县粮食局在做好粮食征购入库的同时,积极进行粮食
救灾工作,对农村实行粮食统销。1961年,全县693个基本核算单位,有50个人均口粮不足360斤,全
部发放了统销粮。 1981年; 因多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大幅度减产。全县口粮分配不足400斤的大队
596个,生产队3364个,约15万人,县粮食部门动用统销、储备、退库和议价粮2838.7万斤,其中,统
销粮668万斤。对口粮不足400斤的社员户,逐一填发统销粮证,凭证供应。全县759个生产队、11.71万
人接受了统销。因1981年干旱影响,翌年小麦大幅度减产。县粮食部门对全县夏季无口粮分配和不足
60斤的生产队,逐个摸底核实产量。无口粮分配的生产队202个,7689户,29908人;口粮不足60斤的生
产队1343个,51667户,195809人,全部补到60斤,共借销小麦763.32万斤。
奖售粮 1961年,按照上级指示,县内为鼓励生产,调节供求比例关系,开始对交售生猪、山羊
和部分药材等农副产品,奖售一定数量的粮食。1979年奖售标准:交售生猪,每3斤奖售粮食1斤;山
羊,每头(或每张山羊皮)奖售5斤;元胡、黄芪,每100斤奖售50斤;金银花,每100斤奖售30斤;杜仲,
每100斤奖售10斤。活牛,每斤奖售1斤,1981年9月改为6两。奖售粮凭农副产品交售单据,由所在粮
管所供应。不愿购买奖售粮的,粮食部门按议价购回,补给差价。
民工补贴 1958年开始,县内对参加国家基本建设的农业人口,给予口粮差额补助。1959年,部
分实行民工口粮凭证供应。
非农业人口粮食食油供应 粮食供应 供应标准:民国25年(1936年),全县有非农业人口15575人,
所需口粮,主要从集市和商号处购买。1941年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部队、机关、学校等非农业人
口口粮,按批准预算数,向县财政科领取取粮凭证,到存粮村领取。具体办法:各用粮单位作出用粮
预算,经主管部门批准,一年分为四期,持凭证领粮。1941年7月16日,改用粮票制。各部门持粮票到
粮站兑换取粮凭证,到指定存粮处取粮。1943年下半年,全县实行统一的新粮草票,票分米票、粮票、
柴草票三种,粮(米)票面额有3斤、2斤、1斤三种。票证只限一次使用,并有供粮时间和地点限制,一
般为期一年。1945年,按胶东行政公署的《各级政府、部队、学校财政粮秣供给和节约标准草案》规
定:党、政、军各级工作人员,学校教职员、学生及后方军事机关工作人员,夏粮每人每日2斤4两(16
两1斤,下同),秋粮每人每日2斤;部队指战员,军事学校教官、学员,工厂工人,邮务工人及机关
通讯员,夏粮每人每日2斤8两,秋粮每人每日2斤4两;医院病号、休养人员及荣军,夏粮每人每日2
斤6两。秋粮每人每日2斤2两;其他工作人员同机关。小孩口粮,1周岁以下的,每人每日小麦6两;1
-2周岁, 每人每日半斤;2-3周岁,每人每日12两;3-4周岁,每人每日1斤;5-6周岁,1斤10两。
1948年6月,按胶东军区规定:县武装人员日供麦粮2斤3两或2斤1两,支前民兵、民工供粮2斤6两或2
斤4两,伤、病号日供麦粮2斤3两。
1949年,全县有非农业人口17667人,其中,政府系统597人,全年用粮437002斤,平均每人732斤。
建国后,1952年取消粮食供应制度,口粮随便购买。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后,非农业人口口粮恢
复计划供应制度,由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转由粮食部门经营。1955年,实行按人分等定量制度(按成
品粮计)。工厂企业职工划分三个类型九个等级,脑力劳动者划分两个等级,大、中学校学生划分三
个等级,居民儿童划分1个等级。1965年,对重体力劳动者,由每月平均38斤调为39斤。脑力劳动者由
27斤调为30斤。1971年,重新确定非农业人口定量标准,沿用至今。1985年,全县有非农业人口48635
人,由国库供应口粮者34416人,全年供应成品粮1658万斤。
供应粮色:民主政府时期及建国初期,供应细粮30%以下,粗粮70%以上。细粮主要是小麦,粗
粮主要为玉米、大豆、谷子。1959年,根据不同职业,粮色供应分为四种比例:机关团体、教职员,
细粮80%,大豆10%,杂粮10%;工人,细粮40%,大豆12%,杂粮48%;大、中学生,细粮50%,大
豆12%,杂粮38%;居民及儿童,细粮60%,大豆12%,杂粮28%。随着生产的发展,供应粮色逐步
统一了标准,细粮增多。1980年后,对离休干部,特等、一等残废军人,全部供应细粮。一般居民供
应比例为:细粮70%,粗粮30%。
粮食补助:1959年7月,县粮食局根据上级指示,规定临时下乡人员口粮定量30斤者,每人每天补
助粮食2两。1975年规定,县组织的国家干部、职工下乡,到农村的,绿人每天口粮补助到1.3斤;到
公社的,每人每天补助到1.1斤;参加基本建设的脱产干部,每人每天补到1.2斤;亦工亦农合同工,
自带口粮达不到定量标准的,补助差额部分。1979年11月规定,干部职工到外地开会或出差,凡报领
会议费或差旅费的,每人每天口粮补到1.2斤。
食油供应 供应标准:1953年11月,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非农业人口食油即按计划供应,
每人每月1斤(16两1斤),部队干部1斤4两。1959年,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0两,城镇居民6两。1973年3
月,全省制定统一标准,定量人口每人每月半斤,沿用至今。1982年11月,按规定对回乡特等、一等
残废军人,每人每月供应1斤。
食油补助:1959年,按规定对副专员以上及同级待遇的知识分子(包括工程师、专家),食油在供
应标准之外,每人每月补助1.5斤。产妇补助1斤。1973年,对从事有毒、有害、高温、井下作业人员,
每人每月补助保健食油半斤;住院病人每人每月补助1斤。回族非农业人口“大尔代节”,每人每月
补助3两。国庆节、春节,定量人口每人补助1斤。
1978年,对离休干部,每人每月补助1斤。1982年10月4日,对县办农技中学在校学生,每人每月
补助3两。1983年3月,按规定对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干部,食油在定量基础上,每人每月补助到2斤。
国庆节、新年、春节,定量人口补助1斤。
工商行业用粮 1953年11月下旬, 工商行业用粮,按实际需要,申报用粮计划,依此供应用粮。
1955年10月,工商行业用粮,按行业单位实行计划供应。县内根据行业用粮性质,分为工业、饮食业、
糕点业、副食品业、酿造业等。由用粮单位定期编报用粮计划,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粮食部门发给工
商行业购粮证,划片定点,凭证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