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自 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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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县内粮食销售主要由粮商经营。销售形式,或设店销售,或集市设摊出卖。
粮店 民国22年(1933年),全县有粮店20家,年售面粉2万余袋(每袋40斤),粮店还销售船粮,从中
牟利。民国24年(1935年),销售大豆、玉米、高粱等船粮90万斤。民国25年(1936年),销售船粮108.8万
斤。“七七事变”后,县内经营销售粮食的商号,城里有10余家,东村有四五家。民国28年(1939年)
先后停业。
粮贩 解放前,县内有许多粮贩奔走于县地内外,低价收购粮食,利用集市销售,高价倒卖,甚
至润水掺假,牟取暴利。抗日民主政府时期,对粮贩实行限制、利用的政策,使之发挥调剂有无的作
用。1953年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后,取消粮贩。
自有粮铺售 解放前,县内集市均设粮食市场。粜粮者一是地主、富农出卖余粮,二是粮贩倒卖;
三是困难农民被迫卖粮, 换取衣物及生产资料。 1953年粮食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后, 粮食市场关闭。
1963-1965年,曾一度恢复。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再次关闭。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粮食市
场重新开放,农民到市场出售粮食的种类和数量逐年增多,最高年份(1984年)达6947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