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统 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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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征购 1953年秋,国家实行粮食统购。初期,县内对统购统销政策宣传不够,农村出现囤存
惜售现象;后又强征“过头粮”,造成农民口粮不足。县政府采取紧急措施,按缺粮数及时返销给农
民,稳定了市场价格。1954年,县内广泛宣传了粮食统购统销政策,严格执行“余粮多者多购,少者
少购,不余者不购”的原则,使粮食统购工作走上正规。
1955年秋,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办法。根据土地评定的产量,对余粮户和社、组
实行统购。统购后的余粮,允许自由处理,增产不增购。遇到灾荒年景,国家在丰收区增购粮食时,
增购数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
1960年,为鼓励提供商品粮较多的生产队,对向国家提供粮食超过规定标准(各地分别为人均100
斤、200斤、300斤)者,超卖部分加价10%。1961年,统购价格提高24.6%。1962年,取消了超购粮加价
规定。
1965年1O月,中央决定:农村人民公社生产队的粮食征购任务确定之后,三年内不再变动。全县
征购任务基数定为粮食8400万斤,后核定包购任务为5880万斤。并重新规定:每人平均向国家提供粮
食超过100斤的生产队,超过部分加价12%。1966年,粮食统购价格提高17.1%,同时取消加价奖励。
1971年, 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不变”。全县粮食征购任务基数定为6300万斤,后调整为
5965万斤。同时规定,超购部分加价30%。1974年,粮食征购任务基数调整为6200万斤。1979年调整为
5900万斤,收购价格提高20%,超购部分加价提高到50%。同时,根据省粮食厅指示,种子站收购粮
油作物良种,均抵粮油征购任务。每收购1斤玉米自交系亲本单交种、高梁不育系杂交种,顶4斤粮食
征购指标;1斤大田用单交种,顶3斤粮食征购指标;1斤三交种、双交种、丹玉六号玉米种,顶2.5斤
粮食征购指标;1斤水稻杂交种不育系,顶9斤粮食征购指标;1斤大豆良种,顶2斤粮食征购指标。没
有征购任务的单位,持“良种收购凭证”,由粮食部门按规定的顶粮比例,返还同等粮色的商品粮;
不需返还的,按超购加价结算,并按统购折算奖售。
1982年,核定粮食征购包干任务为4851万斤。1983年,全县征购粮食15882万斤,为全省16个人均
贡献200斤以上的县份之一。全县人均向国家贡献粮食241斤,居全省第四位。
油料征购 县内油料作物主要为花生,属山东省重点产区之一。建国后,开始征购油料。1953年
11月,开始实行统购。1954年,食油亦开始统购。统购计划由政府及粮食部门安排实施。原则是:农
民留足花生种子(每亩25斤)、食油(人均4斤),余者均由国家统购。
1961年6月,县内贯彻中央发展油料作物生产和改进食油统购统销八条措施,对生产队实行核定
基数、多产多吃、少产少吃的政策。农民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允许自由处理余下的油料。集体和社
员个人利用空闲地、自留地种植的油料作物,谁种谁得,国家不计征,不统购。国家实行购油不购料
的办法,油料在产地加工,油饼返归农民,不顶口粮、饲料。
1965年10月,为调动农民生产油料的积极性,县内执行统购基数“一定三年不变”、超购部分加
价30%的政策。全县确定征购基数2160万斤,后核定为2450万斤。1971年8月,将征购基数由“一定三
年”,改为“一定五年”,全县征购基数2350万斤。1974年调整为2400万斤。1979年调整为2160万斤,
并将超购加价由30%,提高到50%。
1978年,县内每收购100斤花生米,将80斤花生米的饼(约48斤)返销给生产队;无饼返销的,用化
肥顶替,1斤化肥顶1斤花生饼。售油留饼的,先向国家交售20%的油料(不返饼),后每交售38斤花生
油,顶100斤花生米任务。
1982年,取消花生包购任务。1984年,县内对征购的花生米,实行“倒四六”加价政策:农民交
售任务内的花生米,40%按原统购价、60%按原超购加价付款。
食油征购,1972年实行超购部分加价30%的政策。1979年,征购价格提高25%,同时,超购部分
加价提高到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