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给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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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26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部分国民党军队进驻县内,开始征收给养。民国30年(1941年),
县政府机关亦征收给养。累年征收之数难计,有案可查者:民国28年(1939年),李先良部驻兵牟平大
龙口,到县境强征给养10万余斤;姜黎川部占据朱吴一带,征收给养25万斤;秦毓堂部在夏村一带,
征收给养15万斤。民国30年(1941年),赵保原部在县境北部征给养49万斤;秦毓堂在其统治区内征给养
98万斤(内含县政府19.5万斤);王兴仁、丁綍庭、李先良、苗占魁等部征粮50万斤。民国31年(1942年),
秦毓堂等部征收给养20余万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