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粮食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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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县内无地少田的贫民,多靠租地耕种,获粮糊口。地租形式有固定、机动两种。固定地
租。租粮按地质好坏,定租三斗三、四斗四等,即一年半交糁子三斗,麦、豆各三升;或糁子四斗,
麦、 豆各四升。无论年成丰歉,均需按租额交付。余下者方为个人所得。机动地租,有“三七”、
“四六”、“倒四六”和“平粮平草”诸种,承租者得所获产粮的七成、六成、四成或一半。县抗日
民主政府实行“二五”减租后,各种形式的地租,均按原租粮减去25%。
1952年成立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后,入社农民的口粮始由集体统一分配。分配办法是土地劳力各
有所得,大部分农业社按“地四劳六”比例分配,个别按“地三劳七”分配。
1955年高级社成立后,农民口粮的分配办法,多数实行“人七劳三”,人口分七成,劳力分三成,
少数“人六劳四”。对老弱病残和无劳力的困难户,酌情照顾。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实行按人分等定量的分配办法,工分不再列入口粮分配。其等级时有变化,
主要采用:1-3岁分四成,4-7岁分六成,8-12岁分八成,12岁以上分成人粮,70岁以上者,按8-12
岁标准分。其间,1958年人民公社化初期,县内普遍建立食堂,集体就餐,取消定量标准。全县办起
食堂2310处。因浪费粮食严重,1959年后,开始按人定量。1960年秋,全部停办。
1961-1965年,口粮分配重新实行“人七劳三”分配办法。同时,土粪计款,列入口粮分配,其
比例占劳力部分的20%。
1966年后,个别大队、生产队采用按人平均分配口粮的办法,绝大多数实行“人八劳二”分配办
法,土粪占劳力部分的30%。对烈属实行照顾办法,一般高于社员平均口粮的20%;孤老烈属,一人
分两人的口粮,两人按三人分配(人口部分);对缺乏劳力的军属、残废军人、干部、职工家属,补足
社员平均工分数(虚设)进行分配,相当于一般劳力平均口粮;困难户稍低。
1983年,全县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 “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农民
所得口粮显著增多,多数年份都在五六百斤。1983年,全县人均694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