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利用外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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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贸易 1984年5月18日,海阳县盐业海产养殖公司同日本国兵库县贸易株式会社协商,以补偿
贸易方式发展养殖对虾,在济南签订意向书;同年9月7日,在海阳签订协议书。12月22日,海阳县盐
业海产养殖公司及中国粮油进出口公司山东省食品进出口分公司(甲方),在青岛与日本国兵库县贸易
株式会社(乙方),签定《补偿贸易补充协议》,同时双方签定了《补偿贸易合同书》。规定:甲方发
展养殖对虾5000亩,年产出口成品虾120吨。乙方提供60万美元的设备材料,其中钢材1500吨,4吨铝箱
制冷车两台,1.5吨位客货两用车(双排座)两台。甲方以养殖成品虾两年偿还,第一年偿还额不低于总
额的60%(含利息) ;第二年偿还40%(含利息)。乙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价款的利率为固定单率,年利率
7.5%。甲方向乙方偿还的养殖成品虾,按中国粮油进出口总公司对外出口的统一品质条件、统一价格
条件FOB(离岸价),计算每年的偿还数量。乙方提供的钢材,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价格,均以
中国五金矿产进出口总公司核定为准。
国际租赁 1985年10月31日,山东二轻纺织实验厂与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签订了《租赁合同》。
主要内容:租赁物件为台湾乙光机械厂制造,卖主为香港东昌贸易公司,概算成本207710.88美元,租
期36个月,起租日约1986年6月1日,租金总额244272.33美元。支付方式:每六个月付一次,共六次,
第一期至第五期,每期44786.2美元,第六期20341美元。第一次租金支付日为1986年12月1日,以后每
半年支付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