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出口商品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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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出口商品以花生、食盐、对虾干、鱼干为主。光绪二十九年(1903年),出口花生果4.7万余
斤,花生米15.6万余斤,食盐8000余吨,对虾干、鱼干1万余斤。
民国时期,出口商品较前渐增。民国18年(1929年),出口商品主要有花生、食盐、鸡蛋、鱼干、
花边、网扣等,年收购额达4万银元以上。民国22年(1933年),增加猪肉、蚕丝、禽毛、工艺品等,年
收购额达20余万银元,为民国18年(1929年)的5倍。“七七”事变后,因敌人封锁,正常外贸中断。
海阳县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初期,出口商品收购采取“以货易货”的方针,由财贸、工商部门统制。
收购以花生油、腌鱼为大宗,次为鸡、鸡蛋、猪鬃、猪皮,由商人运至青岛、烟台销至国外,年均收
购额达300万元(北海币)。1948年以后,收购出口商品有花生油、花生米、大豆、绿豆、桃仁、杏仁、
芝麻、瓜子、鸡蛋、猪鬃、黄鼬皮、羊毛、沙参、黄芩、鱼干、海米、食盐、发网、绣花、大网扣、
肠衣、丝绸、柞蚕丝等。建国后,出口商品收购,由供销合作社、土产公司、采购站等单位,按国家
计划代收。收购种类有粮食、油料、食品、工艺、土产、畜产、丝绸6类产品,46个品种。1975年县外
贸局建立后, 增加了轻工、 化工、纺织、五矿、机械等五类产品,花色品种发展到89个。收购额为
1000万元。1985年,出口商品收购额达3900万元以上,比建局前增加2.9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