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公私合营

Original URL: http://lib.sdsqw.cn/bin/mse.exe?seachword=&K=c64&A=1&rec=317&run=13

1956年,在私营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个体商贩纷纷申请合营,县内出现公私合营商业。
组织形式主要有经销、代销、合作店(组)三种。
经销 单设门点,由供销社发给进货手册,经销指定的商品。按照供销社的供应计划,以现款从
供销社以批发价进货,再按规定的牌价和供应办法零售,获取批零差价收入。
代销 供销社委托个体商户代销,商户按供销社的供应计划和牌价出售,取得代销手续费。凡属
为供销社代销的品种,不准自由外采。少部分私营商店或柜组专营代销业务,所售商品,均由供销社
提供,销售计划完全受供销社支配,时称“专业代销”。
合作店(组) 资金较多的商贩,在自愿的基础上,几户或十几户合组为合作店(组),统一核萍,
共负盈亏。盈余分配,首先采取基本工资加劳动返换的办法,按劳付酬;然后按比例提取公益金和分
红;其余部分为公积金,用以弥补亏损、增置设备或修理店铺之用。建国初期,有合作店32家,126
人从业。1957年增至40家,215人从业。
社会主义改造后,对合作店(组)和过渡为供销社人员的商户,全面进行了清产核资。按国务院公
布的《对公私合营企业中推行定息办法的决定》,流动资金存入供销社计息,固定资产和工具视需要
入社计息。后转为供销合作商店或小商贩股金,“文化大革命”中冻结。1979年,合作商店私人的股
息,全部退还本人或合法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