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人所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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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本县商业多属私营,自由贸易。经营形式有坐商和行商两种。坐商,有固定的营业门市,
营业范围较广。有的财东出资本,聘请经理掌管店务;有的自出资金,自任经理;有的集股经营,推
选经理。店内大都设掌柜(经理)、二老板、帐先生、跑外及学徒,报酬由经理自决。利润额一般为25
%-30%,饮食业可达40%。利润分配,多三年为一帐期,比例是:财神(积累)10%;财东、经理各40%;
店员10%。并按薪资多寡分红,时称“插花”。行商,无固定地址,流动营业。资本多者,来往于外
地商埠、集镇和县内集市贩卖货物;资本少者,或摆摊卖货,或肩挑车载,走街叫卖。
本县个体商业,民国22年(1933年)为兴盛时期。时有商号591家,资金多者万元,少者500元。民国
26年(1937年)“七七”事变后,商业日渐萧条。民国29年(1940年),日本侵略军盘踞城里,县内仅有商
号45家。
海阳县抗日民主政府成立后,积极扶持私营商业恢复发展。1945年,有商号217户。1949年,私营
商业发展到1596户,其中商号219户,摊贩1317户,行商60户,资金总额239468万元(旧人民币)。
建国后,私营商业逐年减少。1952年有1376户,其中商号197户,摊贩1116户,行商63户,资金总
额218014万元。同年上半年,私营商业销售额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额的比重,由1950年的67%,降为32
%。 1953年下半年,开始实行限制私营批发商的政策,同年11月,政府明令禁止私商经营批发业务。
1954年,私营商业零售总额,仅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15.04%,较1953年下降了46.95%。1955年秋,本
县开始对私营工商业实行社会主义改造。改造前,私营商业1249户,从业人员1530人。1956年,私营
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高潮中,按照“全面安排,全业合营,合并改组”的方针,对个体商户进行了不
同形式的改造。其中过渡为供销社职工的359人,合作形式的27人,代销户133人,经销户426人。至此,
多数个体商贩转入集体商业。“文化大革命”期间,个体商业在“严格限制,逐步代替”政策下,所
剩寥寥。1978年,仅余小商小贩215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个体商贩迅速发展。1985年底,全
县有个体商业7564户, 其中县城753户,乡镇6811户。年零售额4793万元,占全县社会商品零售总额的
1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