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四节 市政设施管理 资料库:海阳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海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section/1/article/290/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section/1/article/290/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建国后,县城的道路、广场、桥涵、排水管渠、河道、堤坝、交通标志、照明及各 项附属设施, 逐年增多。1985年5月,县建委根据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本县实际,制定 了海阳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并分别制定了道路、桥涵、排水、防洪、照明、城区交通等单项设 施管理细则,由建委和交通、水利、电业等部门监督执行。对确需占用或因建设移动市政设施者,须 向有关部门申请,缴纳占用、移动费,并负责修复。对损坏市政设施者,按管理细则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