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市政设施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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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县城的道路、广场、桥涵、排水管渠、河道、堤坝、交通标志、照明及各 项附属设施,
逐年增多。1985年5月,县建委根据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本县实际,制定
了海阳县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办法。并分别制定了道路、桥涵、排水、防洪、照明、城区交通等单项设
施管理细则,由建委和交通、水利、电业等部门监督执行。对确需占用或因建设移动市政设施者,须
向有关部门申请,缴纳占用、移动费,并负责修复。对损坏市政设施者,按管理细则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