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房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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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县内公房由国家或私人团体管理。
1949年,县机关、学校、商业等单位公房面积共2639.6平方米。1951年,县城驻地陆续建设办公用
房和宿舍,当年建筑面积495平方米。此后,建筑面积逐渐增加,均由各单位自管。1972年,县政府设
立房管所,管理归县政府所属的房屋。1985年,县二轻工业公司亦成立房管所,负责本公司的房产管
理。其它单位房产管理,或设专人负责,或派员兼管。各单位公房,由单位调配、使用、修缮、收费。
1985年,各单位管理的公房住宅面积共23.26万平方米。
房产租赁 1955年7月,机关干部、厂矿企事业单位职工居住公房,始交纳房租。住房主要按职
务高低、工龄长短、人口多少等条件分配。1978年后,对知识分子、离休干部、部队转业干部等优先
照顾。县城驻地多数单位不能满足职工住房需要,许多职工租赁民房。房租价格不一。公房,多数单
位平房每平方米0.16元,楼房每平方米0.18元。民房,1982年前,每间1-2元;1983年后,5-10元不等。
县内对租住公房者,补贴50%的房租。对租赁民房的职工,部分单位亦给予适当补贴。租住公房者,
因工作调动搬迁的,须向原住房单位办理退房手续,不准擅自转让和出租。
维修与拆迁 房屋维修,均由所属单位负责。县内除机关房管所有修建队外,余者均临时招雇木
瓦匠进行修缮。公房拆迁,由房产所属单位负责,不付拆迁费。私房拆迁,由所在村划给宅基地,自
行拆迁,国家付给拆迁费。1984年前,每间正房付给250元,厢房200元。1985年,改为每间正房325元,
厢房2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