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建设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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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土地 1956年前,土地私有,建设用地自由买卖。农业合作化后,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
所有,征用土地由县民政局负责。1982年移交县建委,1984年改归县农业局。经批准划拨给单位及个
人使用的土地,无权买卖、出租、转让、交换和改变使用性质。1971年起,全县统一规划建设用地,
农户建设,由个人申请,逐级审查,报县审批。
征用土地审批权限 1982年起,3亩(不含3亩)以下由县政府批准;10亩(不含10亩)以下,报请市政府审
批;10亩(含10亩)以上,由市政府报省政府审批。
征用土地价格 民国22年(1933年)《胶济铁路经济调查报告》载,县内“地价,耕地每亩价格,
以东部夏村,中部东村,西部行村一带肥沃之田为最高,北部次之,南部县城附近,偏处海隅,一切
工商业尚不及乡镇繁盛,故县城房地价与市镇相埒”。是年房地价格,城郊最高200元(银元,下同),
普通150元, 最低120元; 四乡最高190元,普通130元,最低100元;县城最高220元,普通170元,最低
140元。耕地价格,城郊最高130元,普通80元,最低60元;四乡最高100元,普通70元,最低40元。
建国后,1956年6月,根据莱阳专署(56)莱建委土字第3号文件“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均按
最近三年产量总值计算”的精神,本县按山地、丘陵、平原三种不同类型,规定了补偿费标准:5-7
级地每亩补偿70元,8-12级每亩补偿80元,13-16级每亩补偿90元,17-20级每亩补偿110元。1957年
征用土地补偿费标准,由1956年的三年产量总值改为二年半产量总值补助。以5级地52元为基准,每增
加一级,补偿费增加3元。
1982年9月,县政府对建设征用土地补偿费规定:一般土地补偿标准,为年产值的4倍;效益高的
经济作物地,为年产值的6倍;非耕地不予补偿。农作物产量定为每亩1200-1600斤,粮价按每斤0.15
元计算。并增加了农业人口安置补助费,计算方法:安置补助费-每亩产值×3×需安置的人数;需
安置的人数=被征用土地数÷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平均占有耕地数。乡镇所属单位征用土地,除安置
补助费为所征地产值的两倍外,其它同上。
1984年6月、11月,县政府对土地征用价格两次进行调整。土地补偿标准调整为所征土地年产值的5倍,
乡镇仍按原规定产值的3倍计算。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到县城务工经商,由县乡镇企业局按程序统一
征地安排使用,以高出国家征地费5%的标准,向申请者收为期15年的土地资源使用管理费,一次交
纳。15年后继续使用的,标准另议。专业户、经济联合体对土地有使用权,无所有权,不准买卖和出
租。使用土地不满5年的,每少用1年,由县乡镇企业局退给使用管理费的1/5;5年后放弃使用的,不
再退给使用管理费,土地收归县乡镇企业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