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建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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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建设,长期缺乏严格要求和管理章程。1980年,县城乡建设委员会拟定《海阳县城镇规划管
理试行办法》后,县城建设管理逐步走上正规。
规划管理 新建、改建住宅的间距,在同一地形标高的情况下,旧城区不得小于建筑 本身高度
1.2倍,新建区不小于1.5倍。点式建筑之间、点式建筑与条式建筑之间。山墙与山墙之间、山墙与条
式建筑长边之间的距离,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确定。
新建住宅楼,一般不低于三层,提倡高层。负荷轻的厂房和仓库,原则要求建筑楼房。
主街道的沿街建筑,一律要留有前厅后院。新建住宅区,水、电路要配套。
新建项目,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
凡属城镇范围内的新开、改造、展宽道路,需拆除的公管房、电杆、地下管线和其它设施,均由所需
单位在限期内自行拆除,不予补偿。需要动迁、拆除的单位和个人,须服从政府的改建和拆迁决定,
不得阻拦。对违章用地和违章建筑,予以处罚。
在县城规划、控制区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拆除各种建筑物,架杆线,铺设管道、电缆,
套墙等,须先经建委确定建设位置,提出地面控制标高,建筑密度、层数、立面、色彩等,方可进行
设计。待审查设计文件、图纸符合要求后,发给许可证。
设计管理 县城各项建设工程,须由取得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按照县城规划进行 设计。正式
设计前,要先拟出总图设计和单项工程设计方案,报呈建委审查批准,发给通知书。工程的竣工图纸
及有关资料,送建委存档。
施工管理 施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按批准的设计方案,编制基建计划,报请计委审批,由建委、
建设银行、农业局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建委审核,发给施工执照。
经建筑施工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合格施工企业,方可从事建筑施工。建筑施工企业应按照技术
力量、装备情况和所批准的施工企业等级范围,从事允许范围的施工,不得越级承担施工任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经济合同法》和有关上级颁发的《建设施工合
同条例》,签订施工合同,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证,报送县城建部门与建设银行备案,方能进行施
工。
施工企业,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规定的施工范围与质量标准进行施工,不得擅自变动图纸和
违章操作。在施工过程中,城建部门与质量监督部门有权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凡发现不符合
施工质量要求的工程,有权令其返工及停工整顿。经批准的各项建设工程,不准擅自改变工程内容。
单位或个人,要搭建临时设施,均须报县建委批准。在道路两侧搭设临时设施,不准用砖、石砌
体。临时设施在使用期间,如国家需要,应在限期内无偿拆除。
建筑施工中,如发现地下历史文物,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照国家文物管理规定
处理。
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邀请城建、设计、计量、工商、消防、建行等有关部门,对工
程进行全面鉴定。经验收符合设计要求,并在验收证书上签字后,方可 投入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