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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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雍正十三年(1735年),县署设工房,主管建设事宜。
民国时期,先后由劝业所、实业局、建设局、第四科、建设科主管。民主政府时期,先后由经建
科、财经科、实业科主管。
建国后,1950年由建设科主管。1956-1975年,由计划委员会主管。1972年,县政府设机关房管所,
具体管理机关房屋的建造、维修和住房分配。
1975年8月,县成立基本建设局,主管城乡建设事宜。1980年,县成立环境保护局,主管全县环境保护
工作。该年8月,县基本建设局改称基本建设委员会。1984年6月,环境保护局并入,改为城乡建设环
境保护委员会。1985年1月,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委员会改为城乡建设委员会,内设政工科、财供科、
城建科、施工科、农房科、环境保护办公室;下属单位有建筑公司、安装公司、建筑工程承包总公司、
设计室、环境卫生管理所、自来水公司、园林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