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邮 政 资料库:海阳市地情资料库 章节:海阳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section/1/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section/1/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section/1/article/275/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4/section/1/article/275/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邮递网路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前,莱牟邮路海阳段,西起秋口,东至长沙堡,长25公里;
海莱邮路海阳段,东起县城,西至柳林村,长65公里。海阳邮政旱汇局成立时,设县城至小纪邮路,
长25公里。光绪三十三年(1907年),增设城里至夏村邮路,长42公里;城里至古现邮路,长60公里。宣
统二年(1910年),增设城里至徐家店邮路,长45公里。
    清宣统二年(1910年),县内商号始设邮递网点。先后设邮递业务的商号有徐家店德盛和,留格庄
裕华公,大辛家元成,大山所聚兴,行村益寿堂,东村福源茂,小纪德顺堂,徽村公和裕,发城德聚
东,海阳所仁兴泰,白沙滩永兴福,乳山寨德昌永、德顺公,乳山口东兴泰、陆吉、六屯、德合祥、
义昌祥等。
    民国年间,县内主要邮路有5条:海阳城至金口,长65公里;海阳城至莱阳城,长70公里;海阳
城至郭城,长40公里;海阳城至夏村,长40公里;夏村至牟平城,长75公里。
抗日民主政府建立后,1942年,东海战时邮务管理局常驻埠西头村(今属牟平县),以此为中心,建立
东西干线邮路,每25公里设一邮运站。西路经海阳,邮运站设于朱吴村。
1949年,全县邮路总长50公里。60年代,邮路发展很快。1964年,达到1913公里。1980年为2093公里,
其中步邮1公里,自行车邮路738公里,摩托车邮路1094公里,汽车邮路260公里(自办邮路172公里,委
办88公里)。1985年邮路1929公里,其中步邮1公里、自行车邮路1607公里、汽车邮路321公里。总邮路
中,县邮路总长249单程公里;农村投递路线1680单程公里。
    邮递设备  清代,铺舍备马3匹,专递官方文书。民国年间,除徒步递送外,邮递工具有畜力车、
自行车、畜驮、汽车、小推车等。军邮,乘马递送。邮局、代办所驻地,均设信箱、信筒。
    建国后,外地邮件主要靠烟台邮电局运邮专车每天接送,次为过往客车托运。1956年,增加火车
托运。1966年,始有摩托车1辆。1975年,始置运邮汽车1辆。1976年,始用邮件传送机和包件收寄机各
1台。本年摩托车增至18辆。1983年12月,停用摩托车,改为骑自行车投递。1985年,有运邮汽车3辆,
自行车45辆,信筒、信箱59个。
邮递业务  邮递速度,质量优劣,数量多寡,随时代而异,因交通条件而变。
急递铺规定:急递文书每天500里,邮骑途中昼鸣铜铃,夜举火把,铺铺换马,数铺更人,风雨无阻,
昼夜兼程,撞死人概不抵命。
    民间书信,多靠人捎递,既迟缓又不保牢,且常常磨损。
    中华邮局时期, 邮递采取日班对流, 昼夜不停,两天往返一次。邮差身着绿色“邮坎”,胸印
“邮”,背印“差”,皆为黄字,即遇兵事亦畅行无阻。
    战时邮务局初建时规定,海阳局至东海局,两天半到达;区至县两天一次。后本县至东海区每天
一次。邮务员栉风沐雨,日夜兼程,历尽艰险。平常“便衣”秘密投递,若敌人封锁严密,则由武装
护送。
    建国后,随邮递路线增加,邮政制度改革,邮递事业发展很快。1960年,全县17处公社490个大队,
达到每天投递一次。1976年后,全县农村均达到每天投递一次。1984年,农村投递始行个人承包,承
包路线17条,707公里,占农村投递线长的43.5%。1985年,农村投递个人承包者29条路线,915公里,
占农村投递线长的54.5%。全年邮电业务总量115.2万元,为1949年的44.5倍。同年12月,海阳邮电局被
评为全国邮电系统先进集体。
    函件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旱汇局始办出售邮票、明信片、邮章册本、邮政告白和寄递信
函业务。民国3年(1914年),增办快递信函业务。1942年,战时邮务局主要寄递党政军的文件、平信、
印刷品等。次年始办单挂号、双挂号函件。1950年,开办保价信函业务(1961年停办现款保价信函)。
翌年, 始寄国际信函。 1957年4月1日,接办县以上机要通信业务。1960年10月,开办特种挂号业务。
1961年9月5日,接办县以下机要通讯业务。1969年4月1日,停寄双挂号函件,1981年7月1日复办。
    1944年1-3月份,邮寄平信18173封,挂号信1232封,公文617件,印刷品1626斤,粮票5823斤,草
票726斤。 1949年, 寄递函件13.1万件,1965年达90.6万件,1970年80.5万件,1978年101.2万件,1985年
142.4万件,为1949年的10.9倍。
    包裹  清宣统二年(1910年),始办邮寄包裹业务。分普通包裹、保价包裹、快递小包、大宗包裹。
1944年,战时邮务局开办收寄解放区内的包裹,重量不超过10斤。1946年10月,海阳邮政局办理收寄
全国各地包裹。1985年,寄递包裹10.6万件,为1949年的53倍。
    汇兑  宣统二年(1910年),旱汇局开始汇寄银钞业务,为数甚微。民国21年(1932年),中华海阳邮
局汇兑业务分为普通汇票、电汇汇票(金口转)、定额汇票、小额汇票四种。海阳为二等汇局,下设代
汇所,仅办小额汇票。对莱阳办理汇兑的有县汇局及徐家店、留格庄、东村、小纪、发城等代汇所;
对金口办理汇兑的有大辛家、大山所代汇所;对即墨办理汇兑的有从上、行村代汇所;对牟平办理汇
兑的有徽村代汇所。民国25年(1936年),汇款额约10万元。1942年县境大部解放后,敌占区的汇兑,仍
由中华邮政海阳邮局办理。1945年9-12月份,开发汇票66张,325947.15元,汇费281.3元,汇帖费16元;
兑付汇票112张,15633.6元。1946年9-10月份,开发汇票30张,107048.95元,汇费101.9元,汇帖费80元;
兑付汇票30张,26628元。解放区之汇兑,归海阳战时邮务局办理。1943年始汇现款。1944年1-3月份,
汇款15.64万元。1946年9月,根据股东邮政管理局的规定,只办普通简易汇票。每张汇票限额为:甲
种20万元,乙种10万元,丙种5万元,丁种3万元。通汇范围只限胶东解放区,其它解放区,使用邮寄
现款办法。1947年后,逐渐扩展至全国解放区。
    建国后,县邮电局始代银行办理邮政汇款业务,以办理个人汇款为主。建国初期,普通汇票开发
单式用三联式汇票。1955年,改用二联竖写式,按金额大小剪格。1958年,改用二联复写式并使用专
用汇套。1962年,改用汇票装入汇款通知单代汇套寄发。1980年前实行限额汇款制度,每笔汇款最高
限额300元。1980年7月1日,始办存局候领业务。同年10月,一度改为不限额汇款。1982年始办高额汇
款,最高限额5000元。1985年办理汇票3.3万张,为1949年的11倍。
    报刊发行  海阳县战时邮务局成立后,始办报刊发行业务。配有专职发行员,发行数量逐年增加。
1945年1月份, 发行《大众报》1259份,《群力报》669份。12月份发行《大众报》990份,《群力报》
3114份。其时,全县每村均订有《大众报》、《群力报》。因发行工作成绩显著,县战时邮务局被山
东战时邮务总局授予先进邮务局称号。
    建国后,报刊种类较多,发行量迅速增加。1977年,在厂矿企业、机关学校、农村建立报刊发行
站。农村建站率80%,厂矿企业、机关学校100%。1983年,县局始设报刊零售柜台。徐家店、留格庄、
小纪、凤城、辛安、行村等支局,亦开展报刊零售业务,1985年普及全县。全年报纸期发7.9万份,累
计949.8万份,分别为1949年的22倍、13倍;杂志期发6.3万份,累计82.3万份,分别为1949年的28.6倍、
22.9倍。


海阳县1949-1985年邮电业务总量及邮政业务量表
┏━━━━┯━━━┯━━━━━━━━━━━━━━━━━━┯━━━┯━━━━┯━━━━┓
┃  年份  │邮电业│              出    口              │报纸累│ 杂志累 │ 邮路总 ┃
┃        │务总量├────┬───┬────┬────┤计份数│ 计份数 │  长度  ┃
┃        │(万元)│ 函  件 │包  件│ 汇  票 │  机要  │(万份)│ (万份) │ (公里) ┃
┃        │      │ (万件) │(万件)│ (万张) │  文件  │      │        │        ┃
┃        │      │        │      │        │ (万件) │      │        │        ┃
┠────┼───┼────┼───┼────┼────┼───┼────┼────┨
┃  1949  │ 2.5  │  13.1  │ 0.2  │  0.3   │  -    │ 72.4 │  3.6   │   50   ┃
┃  1950  │ 2.9  │  15.3  │ 0.2  │  0.4   │  -    │ 85.2 │  4.2   │   77   ┃
┃  1951  │ 3.5  │  18.2  │ 0.2  │  0.5   │  -    │100.2 │  4.9   │   77   ┃
┃  1952  │ 4.4  │  22.7  │ 0.3  │  0.6   │  -    │125.3 │  6.2   │   77   ┃
┃  1953  │ 5.6  │  30.6  │ 0.5  │  0.5   │  -    │128.0 │  8.5   │   77   ┃
┃  1954  │ 7.5  │  39.0  │ 0.7  │  0.7   │  -    │104.2 │  8.2   │   77   ┃
┃  1955  │ 9.8  │  49.8  │ 0.9  │  1.1   │  -    │120.7 │  11.0  │   77   ┃
┃  1956  │ 17.1 │  83.7  │ 1.3  │  1.2   │  -    │190.2 │  14.2  │  109   ┃
┃  1957  │ 16.7 │  80.3  │ 1.3  │  1.1   │  0.4   │127.6 │  10.4  │  109   ┃
┃  1958  │ 25.9 │  66.9  │ 1.3  │  1.2   │  0.7   │335.7 │  19.6  │  128   ┃
┃  1959  │ 38.0 │ 102.8  │ 2.2  │  1.5   │  1.7   │363.9 │  26.2  │  128   ┃
┃  1960  │ 48.9 │ 108.6  │ 3.3  │  1.9   │  0.6   │348.0 │  23.5  │  128   ┃
┃  1961  │ 49.6 │ 115.5  │ 6.1  │  2.2   │  0.7   │125.2 │  9.0   │  151   ┃
┃  1962  │ 42.2 │ 106.8  │ 9.5  │  1.8   │  0.5   │105.3 │  7.3   │  1700  ┃
┃  1963  │ 18.9 │  65.1  │ 5.1  │  1.8   │  0.5   │135.0 │  8.4   │  1779  ┃
┃  1964  │ 20.7 │  68.3  │ 4.9  │  2.2   │  0.7   │192.2 │  15.9  │  1913  ┃
┃  1965  │ 25.2 │  90.6  │ 6.3  │  4.0   │  1.2   │249.0 │  20.1  │  1775  ┃
┃  1966  │ 21.7 │  70.6  │ 5.3  │  2.3   │  0.7   │240.3 │  50.1  │  1622  ┃
┃  1967  │ 23.7 │  71.3  │ 6.9  │  2.0   │  0.1   │242.2 │  47.4  │  1622  ┃
┃  1968  │ 23.8 │  82.6  │ 6.8  │  1.8   │  0.2   │258.4 │  28.9  │  1637  ┃
┃  1969  │ 24.4 │  90.9  │ 7.1  │  2.1   │  0.2   │289.5 │  12.6  │  1676  ┃
┃  1970  │ 25.6 │  80.5  │ 8.1  │  1.9   │  0.3   │296.4 │  26.5  │  1676  ┃
┃  1971  │ 28.4 │  81.7  │ 9.7  │  1.6   │  0.2   │356.9 │  18.4  │  1616  ┃
┃  1972  │ 30.6 │  85.6  │ 9.8  │  1.8   │  0.2   │390.2 │  7.6   │  1616  ┃
┃  1973  │ 35.2 │  96.0  │ 12.9 │  2.0   │  0.1   │392.7 │  8.4   │  1670  ┃
┃  1974  │ 35.7 │  97.4  │ 12.6 │  2.2   │  0.2   │411.1 │  11.2  │  1821  ┃
┃  1975  │ 39.2 │ 104.6  │ 14.3 │  2.3   │  0.2   │427.5 │  12.2  │  2018  ┃
┃  1976  │ 43.8 │ 107.6  │ 16.8 │  2.5   │  0.2   │456.4 │  16.3  │  2069  ┃
┃  1977  │ 44.3 │ 109.4  │ 15.6 │  2.4   │  0.2   │453.2 │  17.4  │  2076  ┃
┃  1978  │ 50.1 │ 101.2  │ 19.7 │  2.4   │  0.2   │488.4 │  20.7  │  2092  ┃
┃  1979  │ 52.7 │ 110.3  │ 18.2 │  2.5   │  0.3   │512.5 │  22.0  │  2093  ┃
┃  1980  │ 52.4 │ 109.7  │ 14.4 │  3.1   │  0.3   │502.2 │  25.2  │  2093  ┃
┃  1981  │ 92.3 │ 109.6  │ 13.4 │  3.2   │  0.3   │507.3 │  29.0  │  2046  ┃
┃  1982  │ 92.8 │ 111.8  │ 11.0 │  2.6   │  0.3   │509.7 │  32.7  │  2046  ┃
┃  1983  │100.8 │ 118.9  │ 12.2 │  2.7   │  0.3   │649.2 │  47.4  │  1894  ┃
┃  1984  │104.6 │ 135.7  │ 11.2 │  3.0   │  0.3   │627.5 │  57.5  │  1894  ┃
┃  1985  │115.2 │ 142.4  │ 10.6 │  3.3   │  0.2   │949.8 │  82.3  │  1929  ┃
┗━━━━┷━━━┷━━━━┷━━━┷━━━━┷━━━━┷━━━┷━━━━┷━━━━┛
    邮政资费  函件及印刷品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邮件、函件资费均按“五资”收取。函件:
一资1分(银元,下同),二资2分,三资1角,四资3分,五资4分。宣统二年(1910年),函件资费由英制
改为公制,每重20公分,内地各省就地投递1分,各省互寄3分。
    民国元年(1912年),信函每重20公分,单、双挂号明信片,邮资分别为1分、2分(银元,下同),挂
号函件,单挂另收5分,双挂、快递挂号均另收1角。民国23年(1934年),平信邮资5分,挂号费增为8分。
此标准执行至1945年。
    1942年4月1日,山东战邮总局开始油印解放区邮票。平信每重2公分,邮资5分(北海币,下同),
公文2分,挂号外加1角。1943年4月1日,平信5分,单挂号2角,双挂号3.5角;普通公文2分,挂号1.7
角,双挂号3.2角。1946年1月1日,在山东解放区内,民信,起重5钱、续重5钱,邮资均为1元;公文
及工作人员信件,起重5钱、续重5钱,均1角。同年6月,军人寄信免费,荣誉军人、军属及机关工作
人员,按平信半收费。1947年8月1日,信函、公文,每重1两,邮资5元;挂号、回执每件各10元;查
询单挂号邮件,补收回执费10元。1948年6月1日,信函,每重1两或其零数,邮资200元;挂号、回执,
每件均300元; 军人平信、烈士遗物免费。1949年1月,信函,每重5钱,邮资5元;挂号、回执每件均
15元。
    建国后,平信每重20公分,500元(旧人民币,下同)。1950年2月1日,调整为800元,3月11日,增至
1000元,5月1日,再调为800元。1955年3月,改为8分(新人民币),至今未变。
    其它函件资费,1949年12月,挂号费按平信邮资三倍收费。1950年1月10日,挂号费、回执费均150
元(旧人民币,下同),7月1日,挂号费按平信邮资的1.5倍收费。1981年7月,回执改按挂号手续寄退,
每件2角。
    解放军战士邮寄信件, 1969年3月以前, 由部队收发室加盖“军事免费”三角戳记,免费寄发。
1969年4月1日起,改按国内平信资费标准。1984年10月恢复免费寄发。
    包裹  清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包裹按五资标准收费,国内分一、二两资,每重1磅以内,本埠
1角(银元,下同),互寄1.5角。1-3磅,本埠1.5角,互寄3角。3-6磅,本埠2角,互寄3角。6-11磅,
本埠3角,互寄4角。11-22磅,本埠5角,互寄8角。
    1943年4月1日,海阳战时邮务局,包裹每件重1斤以内5角(北海币,下同) ,2斤以内1元,3斤以内
1.5元,4斤以内2元,5斤以内2.5元。单挂号外加1.5角,双挂号3角。1946年1月1日,包裹起重1斤、续
重1斤,本区各2元,邻区、远区均3元。单挂号不另收费,双挂号外加回执费2元。1947年8月1日,包
裹每重1斤50元。 1948年6月1日, 包裹限重10斤,基准资费,1斤以内800元,1斤以上,每半斤或零数
400元;加程资费,甲类按基准资费收取,乙类除收取普通资费外,加收100元,丙类每重半斤或其零
数200元,丁类加收300元。小包邮件,每件挂号限1斤,1000元。保价包裹,除收普通邮资外,增收实
值5%,小包加收包值5%。超额包裹,加收原值半数。1949年3月,包裹,基准资费每件加手续费16元。
计算包裹重量以公斤为单位,长度以市尺为标准。
    建国后,普通包裹资费以低于外界运输价格为原则。1955年,每伴收处理费2角。快递小包、航
空包裹,按普通包裹资费的150%计算。各种保价包裹,按保价额1%收取保价费。1979年规定包裹逾期
保管费,每件每天5分。
    汇兑  清宣统二年(1910年),国内汇费按2%收取。民国23年(1934年)规定,每张汇票不足5元,按
银元1角收费,超过者按规定比率2%收费,要“发银汇贴”者,加收手续费6分。1947年12月7日,小额
汇票,按6.5%计费,1948年3月1日,改按6.4%,其它汇票按4.8%计费。
    解放区之汇费,1947年8月1日按5%计收。19,48年,汇费4%,加手续费300元(北海币)。1949年,停
收手续费。
    建国初期,汇票不限款额,每张收费2角(新人民币)。1958年1月1日,按汇款1%收费,每张最低资
费1角。电报汇款,除收普通汇费外,每笔加收电报费0.75元,后改为0.5元。1983年,电报资费调整
为1元。

===== 原始正文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