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盐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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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 清光绪二十至二十九年(1894-1903年),两度弛放盐禁。沿海居民,开滩制盐,须先
经管理者核准,给予“制盐特许证”。金口场仍沿旧习,滩为灶有,不准民户置买。民国8年(1919年),
盐业生产,由各盐务所管理。1943年后,沿用旧例,沿海居民开滩制盐,向管理机构申请“制盐许可
证”。
1950年,贯彻中央恢复发展大盐场,减转无发展条件、质量低、成本高和分散难于管理的小盐场
的方针及“私盐必禁,土盐必废”的政策,全县减转盐民451户,盐滩413副。1958年,扩大盐业生产。
1975年,仍执行质、量并重,严禁土盐的方针。因原盐质量差,部分盐场停产。1982年,按照轻工业
部关于“原盐生产要按国家计划,限制产量,不得超产”的指示,又减转部分盐场。
1985年, 盐业生产管理松弛,土盐泛滥,不少被减转的社队盐场,被私人承包,原盐私卖约6000
吨。
质量管理 建国后,原盐生产一直注重质量管理。1952年,规定原盐化验采样日期为90天,样品
注明日期、代表担数,送花验单位化验。
1954-1955年,质量检查采用目力鉴定与采样化验相结合,各场根据工作范围,成立 7-10人
评质小组。要求多产一等盐,少产二等盐,除受天气影响,一般不产三等盐,全年产一等盐要占85%
以上。
1964年,按部颁盐质标准生产:一等盐,氯化钠不少于88%,水不多于8.5%,不溶物不多于0.5%,
可溶物不多于3%; 二等盐, 氯化钠不少于83%,水不多于11.5%,不溶物不多于0.7%,可溶物不多于
4.9%;三等盐,氯化钠不少于78%,水不多于15.4%,不溶物不多于0.8%,可溶物不多于5.8%。
1975年始,坚持多产一级盐、三级盐就场溶化的原则。1980年以来,原盐质量大幅度提高。1982
年,全县3处县营盐场,原盐氯化钠含量均在96%以上,全部达到特级标准。
1985年,小滩、向阳、廒子各有1处化验室,主要设备20多台,化验员3人,专门从事原盐,卤水
化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