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管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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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管理 解放前,厂主根据个人的经营意图,确定生产目标,强令工人实现。建国初期,手工
业生产社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根据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年、季、月生产计划,经社
员讨论通过, 按计划以销定产。 生产中坚持旬查月结,主要考核产品产量、产值、利润等项指标。
1958年, 新建厂矿企业增多, 加之受高指标、瞎指挥风的影响,生产管理一度混乱。1961年,贯彻
“工业七十条”和“手工业三十五条”,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集体企业恢复
民主管理制度,实行生产责任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劳动定额、材料耗用定额、产品质量定额)。“文化
大革命”前期,各种管理制度被视为“黑条例”遭到批判,生产无人领导,工业企业产量急剧下降,
国营企业尤为严重。1978年,开始恢复健全生产管理制度,实行分级负责制。企业内部建立以厂长为
首的生产管理系统,实行厂部、车间、班组经济责任制。1980年后,各厂矿企业实行以销定产,在国
家计划指导下,根据市场需要安排生产,促进了产销平衡。
劳资管理 解放前,劳资管理主要采取工时定额和计件工资制,迫使工人提高工效,资方取得更
多的利润。民国初期,工人每日劳动时间一般在12小时以上。学徒工,雇主只给微薄的报酬。纩工,
每月工资一般为5吊钱左右。
建国后,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统包统配的固定工制。企业招工,由主管部门按国家计划统一安排。
手工业生产社建立初期,工人多属社员,工资待遇根据技术高低,民主评定等级,确定工资标准。如
有盈余,劳动分红不超过15%。社员每月出勤28天,每日劳动10小时以上。行政管理人员实行月薪制,
工人实行计件工资制,少数实行分成工资制。1952年,职工每月平均实得工资23.5元。1956年,行政
人员实行职务工资制;工人实行八级工资制,最低者每月24元,最高者51.5元,人均29.3元。
1958年,劳动工资管理失控,职工人数突破“定员定额”,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年末19572人,
比1957年增加97倍。集体企业取消劳动分红,实行平均主义“大锅饭”,影响了生产发展。1961-1965
年,恢复建立各项劳动工资管理制度,强调用工有标准,劳动有定额。1962年,压缩、精减了部分职
工。1965年,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502人。劳动时间改为每人每月出勤26天,每日劳动8小时,恢
复“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
“文化大革命”中,劳动“定员定额”被诬为“资本主义管、卡、压”,导致企业生产无定额,
劳动无定员,岗位无责任,核算无指标。企业用工,除地区下达计划内固定工指标外,企业尚自行招
收亦工亦农合同工。1971年,从农村招工1566人。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增至856人,人均年工资528
元。计件工资制及计时加奖励等制度,再次遭到破坏。
1976年后,实行统一管理,强调严格掌握劳动工资计划,逐步改革用工、工资制度。1980年,开
始推行计件工资制。1984年,开始招收合同制工人。1985年,对职工工资实行套改、奖励办法,简化
了职工工资标准。企业有了部分工资分配权。在实行奖励基金随经济效益浮动后,企业开始自行决定
奖励基金使用办法,对职工发放奖金,实行浮动工资、浮动升级、岗位津贴。1985年,全县6372名计
划外用工,转为合同制工人,占计划外用工的52%。
质量管理 建国前,质量标准由企业自定,产品质量直接受消费者检验。1953-1957年,手工业
生产社初步建立产品检验制度,残品率由7%降至2%。1958-1960年,许多产品粗制滥造,大量积压。
1961年,恢复质量管理制度,对产品实行“包退、包换、包修”的传统作法,正品率达98%。“文化
大革命”期间,质量管理制度废弃,产品质量下降。
1978年3月,县工业系统进行产品质量普查,检查19种产品,除两种无考核标准外,余者一等品占
20%,二等品与等外品各占40%。此后,工业企业普遍建立了质量检验机构,设专职质量检验员,制
定质量管理制度,按照部颁标准或上级业务部门制定的标准进行管理。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逐
步推行全面质量管理,研制、设计、生产准备、原材料供应、生产制造、销售和使用服务诸环节,均
开始实行质量管理。多数工厂设TQC(全面质量管理)办公室,建立质量管理、质量检验、质量信息反
馈等制度。到1985年,产品质量显著提高,先后有18种产品质量达到省优、部优标准,其中海阳草制
艺品厂的草编制品,在轻工部举办的中国第四届工艺美术品百花奖中,获银杯奖。
财务管理 1950-1957年,集体企业实行民主理财,自负盈亏;国营企业实行一级核算,利润、
折旧基金全部上交地方财政,所需改造资金由财政拨款。“二五”计划时期,集体企业合并、升级,
财产被平调,财务管理混乱;国营企业开始扩大财权,实行企业利润留成,“四项费用”由企业留成
开支,留成比例10%-20%。1960年,国营企业在“三包”(包产、包质、包成本)、“四定”(定员、定
时、定费用、定奖惩)核算的基础上,推行限额管理经济核算制。车间、班组均实行经济核算,其中
实行日成本核算的小组占87%,实行厂部、车间、班组到人四级经济活动分析的企业占85%。企业留
成比例降至7%左右。1962年起,取消利润留成,企业所需“四项费用”由财政拨款。“三年调整”时
期,集体企业仍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管理体制;国营企业基本恢复了1957年前的管理办法,
厂内建立财务成本、费用、资金等财务制度与管理体系。“三五”计划时期,集体企业实行统负盈亏,
一些行之有效的财务管理制度遭到破坏,财务管理混乱。1972年1月1日起,国营企业恢复成本、固定
资产、流动资金等管理制度。1973年,工业企业成本,均按中央统一规定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工
资及附加费、废品损失、车间经费、企业管理费等六项指标核算。部分企业只管产量,不计成本,成
木多属估算,造成帐物不符。1973-1975年,成本只降低0.3%。
1978年7月开始,逐步推行全面经济核算,实行厂部、车间、班组三级核算或厂部、班组两级核
算,建立定额管理、原始记录、计量验收等制度。国营企业,试行企业基金办法。1979年,国营企业
提取企业基金,由按八项计划指标和供货合同考核,改为按产量、质量、利润(含上交利润)和供货合
同四项指标考核。完成四项计划指标者,按职工工资总额5%提取企业基金;未全面完成者,在完成
利润指标的前提下,每完成一项计划指标,按职工工资总额1.25%提取;利润指标未完成的企业,一
律不准提取企业基金。1980年10月起,企业流动资金实行有偿占用,本县月占用费率为0.21%。1981年,
集体企业由统负盈亏,改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国营企业实行“利润统一包干给主管局,超收分成,
短收扣罚”的办法。利润超过计划部分,50%归主管局,50%交县财政;短收部分,由主管局从企业
基金中向财政补交20%。1982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润大包干,超收四六分成(企业四成、财政六成)。
1983年,国营工业企业实行第一步利改税。烟台地区核定:本县工业企业平均留利21.5%,除县经委
提留1.5%外,余者均属企业。1985年1月1日起,实行第二步利改税。烟台市核定:本县大中型工业企
业7户,留利31.3%,除经委和主管部门提留1.5%外,余者全归企业;小型企业9户,除按八级超额累
进税率交纳所得税外,另交承包费21.5万元;亏损企业1户,留利额6.5万元,实行计划外补贴,超亏
不补,减亏由国家、企业五五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