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工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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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前,个体工业由财东、老板独揽,依靠工头管理生产。民主政府时期,由县实业科计划指导
工业生产。1949-1957年,各种所有制工业均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工业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围营企业
推行厂长负责制,集体企业由民主选举理事会、监事会领导管理。1958年由县各工业局分口管理,取
消厂长负责制和理事、监事制,实行党委负责制。1961年,贯彻“工业七十条”和中共中央《关于城
乡手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后,国营企业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厂长负责制,集体企业恢复理事、监
事制。“文化大革命”前期,工业系统由县工业革命委员会领导,厂内由厂革命委员会领导。1970年
后,恢复党的组织,强化党的“一元化”领导,实行党委负责制。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逐步恢复
厂长负责制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开始实行党政分开,政企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