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资源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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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县沿海和滩涂渔业资源丰富。建国前及建国初,因船只网具和捕捞技术落后,渔民均集中在沿海作
业,渔具又多为挂子网,网扣密度大,损害幼鱼特别严重。加之鱼类繁殖和幼鱼生长季节均照常作业,
竭泽而渔,水产资源受到严重破坏。1952年春,中国水产试验所在大埠圈检查,从2斤小虾中拣出稚
鱼(全为带鱼和鲅鱼)1800余条,揉烂不能拣出者更多。
1956年,县内开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各港口和渔业社,均成立资源保护委员会和资源繁殖
保护小组,渔民制定资源保护公约。1957年,开始实行禁渔期:挂子网、闯网,5月下旬(小满、芒种
之间)割网;裤裆网6-9月(夏至到秋分)割网。
60年代初,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水产资源又遭严重破坏。1962年,海阳县人委转发县水产局《关
于加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意见报告》。1964年,县内对破坏鱼类资源的密目网具,根据具体情
况,分别采取限制发展、限制使用、逐年淘汰和取缔等措施。凡以捕幼鱼、幼虾为主的各种密目网具,
不准发展;对现有的密目网具,分别实行不同的禁鱼期,逐步淘汰;对专捕幼鱼、幼虾网具,则加以
取缔。实行禁渔期的网具,除挂子网、闯网、裤裆网外,又增加滩网、插网等网具。同时规定:每网
次捕捞幼鱼超过5%者,即停止其作业。
“文化大革命”中,每年7-8月份流网生产淡季,挂子网、裤裆网、12马力拖网船和20马力拖网
船,全部压在近海作业,水产资源再遭严重破坏。1977年,县内开始实行休鱼制度。1978年,海阳县
革委转发山东省水产局《关于认真执行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的通告》,重申禁渔制度。县内在禁渔
期间,除有计划地安排船只坞修、补网外,生产船一律从事流网作业。同时开始对渔业实行调整,全
县200对小马力底网拖船,调整为对虾流网和大流网船;12马力挂子网船,调整为以挂为主,挂流结
合;90马力以上的大船,调整为以拖为主,拖流间作,一船多具,多种经营。
为加强对水产资源保护的管理,1979年起,由县水产局渔政股负责监督、检查渔业法规的贯彻实
行。1980年3月,县革委颁发《关于加强滩涂管理的布告》,将沿海滩涂岩礁划归沿海各大队管理,
由县颁发确权证书,严禁胡围乱垦。规定在主要贝类繁殖保护期(7月15日-9月20日)内,严禁入滩采
捕,各社队均安排专人护滩。1984年,沿海滩涂全部确权发证。1981年3月,县人民政府颁发《关于整
顿海上治安、加强渔政和渔货市场管理的规定》,对水产资源保护规定如下:(一)严禁在禁渔区线内
从事底拖网生产,凡损害幼鱼、幼虾严重的渔具、捕捞方法,严禁使用。各种网具的网目尺寸,严格
遵照有关规定。(二)每年7月10日-9月10日为定置渔具禁渔期,7月15日-9月20日为滩涂贝类禁渔期。
(三)坚决制止酷渔滥捕,不足可捕标准的幼鱼幼虾,不得超过航次产量的30%。淡水养殖区,捕捞不
足可捕标准的幼鱼,须报水产局批准。(四)严禁在一切海域、淡水水面、滩涂,炸鱼、毒鱼、毒蟹。
1984年6月,山东省增殖站开始在丁字湾内进行对虾放流增殖试验。县内成立治安管理组,海上
配备两条治安管理船,日夜轮流巡逻值班。陆上组织20人的管理检查巡逻队,专门负责沿岸及浅水区
域的管理,保护了增殖对虾的正常生长,提高了回捕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