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渔船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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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检验 1956年县内始有机帆船后,建造、坞修时,均由所在港(青岛、石岛) 有关部门检验。
1963年7月起,由石岛机动渔船管理站检验。1970年12月起,由海阳县水产局负责。1980年10月,复归
石岛机动渔船管理站负责。1981年7月,海阳县渔船渔港监督管理站成立,县内60马力以下的机帆船,
由县渔检站负责检验。1982年,同时负责莱阳县机帆船的检验。检验内容主要有建造检验、初航检验,
期间检验、临时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等项。凡不符合造船规范和达不到安全要求者,船检部门不予签
发“渔船检验证书”,不准出海作业。
非机动渔船,1963年开始检验。县水产局刻制七枚“渔船检验专用章”,六枚由大辛
家、留格庄、凤城、潮外、大山所、行村人民公社执掌,各自负责辖区内木帆船检验。水产局负责对
大船检验。检验合格者,签发“渔船检验证书”和“航行签证簿”。1974年,大辛家、凤城、大阎家、
辛安、行村五处公社先后成立渔业生产指挥部,木帆船检验,归渔业生产指挥部负责。1981年2月,
由县渔监站检验。1985年6月,沿海五处渔技站成立船检分站,具体负责辖区内木帆船检验。
渔船命名编号 建国前,渔船无统一命名编号之举。少数大风船,一般以所属渔行或船主命名。
1956年,各港口渔业社,各自为所属船只命名编号,其名多以渔业社命名。各渔村亦各自命名编号,
船名多选所好者命之,如“东风”、“跃进”等。
1968年3月,海阳县革委生产指挥部发出通知,全县实行统一编制名号。首字为“鲁”,第二字
为“海”,第三字为公社代称,第四字按捕捞船和养殖船分为“渔”、“养”。后为四位数编号,由
边防哨所统一划分编排。
1975年,农林部下达通知,实行全国统一命名、编号。船名由三个字组成,取消公社代称。县内
命名,捕捞船为“鲁海渔”,养殖船为“鲁海养”。其编号,20马力以上者,仍为四位数,第一位为
公社代号。大辛家、留格庄、风城、大阎家、辛安、行村,依次为1、2、3、4、5、6,后三数,由水
产部门根据船只购置时间的先后,统一编排。12马力机帆船,编号亦为四位数,第一位统为马力代号
“9”。后三位由水产部门规定各公社的编排范围,各公社在各自范围内按次序编排。
1975年4月,县内木帆船统一命名编号。其名均命为“鲁海帆渔”,其号亦为四位数,全县由东向西,
按船数统一编排。1985年5月,渔监站重新编排,其名仍为“鲁海帆渔”,数码编排基本同20马力机帆
船:大辛家镇从1001、留格庄乡从2001、凤城镇从3001、大阎家乡从4001、辛安乡从5001、大山所乡从
6001、行村镇从7001编排。养殖舢板,船名第一字为“海“,第二字为乡镇代称,第三字为“养”。
船号编排同捕捞木帆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