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集 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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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2年,大埠圈、龙头、潮里、丁字嘴等四处港口,成立起港口渔业生产合作社。渔具合理折价
入社,分配中劳力、工具确定合理比价,按劳取酬,按值(工具折价)分红。
1954年,县内建立六处渔农结合社。1955年发展到114处,入社渔民2393户,占总户数的60.44%。
经营方式:渔具折价八股, 统一经营。入股方式;一是渔民将渔具折价入社,也可投现金,以最低
股额平均入股,超出部分按银行利率付息;二是平衡入股,以最低数为入股股份,超出部分社内保管,
仍归个人所有, 按比例分红。分配形式:一是“死分活记,按劳取酬”;二是“定产,定额,超产
(额)累进奖励”。
1956年,成立起18处高级渔业社,全县3758户渔民,全部入社。其中9处为纯渔业社,1957年发展
到11处。生产资料全部折价归社,工具折价款,除交纳股份基金外,余者由社分期归还。产品按劳分
配,有一定比例的公共积累。纯渔业社,渔、农单独核算、分配,渔民向农业社交款买粮。因渔农矛
盾较多,1957年冬,改为渔农结合。渔业生产实行“以产值定工计酬,超产奖励”的办法。
1958年人民公社化以后,成立起五处渔农结合社,渔业生产成立专业队,由大队统一领导、管理、
经营,渔货收入统一分配。1962年农业体制变动,渔业下放到生产队,仍实行渔农结合。其后多次变
更,其经营管理主要实行“五定一奖”(定人员、渔具、产量、
产值、消耗,超产奖励)。
1981年,部分大队开始承包到户。1983年,全部实行承包制,投标“叫行”。承包者自行组织渔
民,使用集体的船只、网具作业。年终,按中标标准,向集体交纳款项,其它由承包者自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