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私 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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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年土地改革前,县内林业用地,除寺庙所占林地及官山、学田等外,均为私人所有,大部分
集中在地主手中。土地改革时,将地主、富农占有的山林,分配给贫雇农经营,私营山林占全县林地
总面积的94.6%。
海阳县土改后各阶层占有山林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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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 分 │ 户 数 │ 人 口 │ 林地(亩) │ 人均占有(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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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计 │ 97883 │ 475831 │ 31741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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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贫 农 │ 40971 │ 192592 │ 110732 │ 0.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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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农 │ 52051 │ 257845 │ 174165 │ 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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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富 农 │ 2754 │ 14967 │ 10168 │ 0.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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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 主 │ 1837 │ 9251 │ 3553 │ 0.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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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土地 │ 254 │ 1068 │ 793 │ 0.74 ┃
┃ 出租者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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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它 │ 16 │ 108 │ 947 │ 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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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 有 │ - │ - │ 170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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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944-1950年,徐家店、郭城、发城、林寺、长沙堡、榆山等六个区,归牙前县。
农业合作化后,自留地、茔地、村边、房前屋后零星树木仍归私有。少数农业县,在集体山岚内
划给社员少量树木,叫“自留树”。1963年,县内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工作,规定高级社时确定给社员
的零星树木,仍归社员所有。1981年后,县内再次进行林木确权发证工作。1984-1985年,宅旁院内、
村内村边空闲地,由县府颁发林权证,划给农户的自留山,发给“自留山使用证”。1985年底,全县
708个村完成确权发证工作,共发证157559个,确权“四旁”植树隙地12497亩;有415个村划了自留山,
面积236240亩,占全县林地总面积的45.2%,共发证82476个,平均每户2.9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