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种植业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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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 自耕自种 贫农、中农和富农部分土地,皆自耕自种,自行安排生产。
雇工耕种 地主、富农及少数富裕中农,雇长工或短工耕作。
出租土地 地主及小土地出租者,出租土地,收取地租。承租者为佃户。地租分两种:一是货币地租,
根据土地远近,地质好坏,确定固定租金,一般占土地总收入的30%-40%。租金多寡、期限长短,
均由出租户决定,承租者不论年成丰歉,均按定价交纳租金,迟交或欠交,则予加息或抽地。二是实
物地租,县内大致分“三七”、“四六”、“倒四六”等固定地租和“平粮平草”机动地租。“三七”、
“四六”,出租者得三成、四成,承租者得七成或六成;“倒四六”,出租者得六成,承租者得四成;
“平粮平草”,则根据每年所产粮草,出租、承租者各半。肥料、牲畜、种子等,由承租者负担,田
赋由出租者完纳。迟交、欠交租粮,出租者即将租粮折币加息或抽回土地另租他人。地主的庄子,由
“二地主”将庄子土地全部承租,然后分租给庄内佃户,从中进行盘剥。1941年7月起,解放区实行
“二五”减租,多数定租为“四六”,少数“平半分”、“三七”。土地改革后,至农业合作化前夕,
仍有少数农民租地耕种。
互助组 互助组坚持自愿互利,土地等生产资料仍归个人所有。民主政府时期,互助组组织形式
主要有搿犋组、变工组、等价交换组、包工组等,其中以搿犋组、变工组,等价交换组居多。搿犋组,
多为生产条件差不多、且有牲畜的农户组成,将牲畜合犋耕种。变工组,以个人耕种自己的土地为主,
本人干不了的农活,在等价交换的原则下,实行变工互助,帮工记帐,在一定时间内清算。建国初期,
互助组有临时互助组和常年互助组两种。临时互助组,仅在农忙季节进行互助;常年互助组,在共同
劳动的基础上,实行某些分工分业,并有少量公共财产,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仍归个人所有。
合作社 初级社 劳动管理:年初对所有劳力评定基本工分,全年采取“死分活记”办法记分。活记
部分,多为少数零碎活,估定临时工分。基本工分,男劳力一般8-10分,女劳力5-7分,家庭妇女
及儿童多为3-5分。
财务管理:社内设立会计帐簿,有现金日记帐、分类帐等。记帐要有原始凭证,日清月结,定期
向社员公布。财务审批:生产性开支,10元以内,经社委会审批;10元以上,经全体社员讨论审批。
粮食、现金管理:粮食、现金专人保管,社员监督,严格出入库手续。
农具管理:大农具设专人保管,小农具由使用者保管。
分配政策:劳力和土地均参加分配,劳力凭工分分配,土地按入社亩数“分红”,比例为“劳六
地四”或“劳五地五”。分配之前,首先扣除下年生产费用,同时扣留部分公积金和公益金,公积金
一般占总收入的5%-7%,公益金一般为1%-2%。总扣留原则上不超过总收入的40%。
高级社 劳动管理:劳动计酬。实行“包工定额”,年初制定当年生产计划,根据生产计划制定
各项农活工分定额,经社员讨论后,张榜公布。农业社根据定额对生产队包工,生产队依此标准,为
社员记工。“四小”管理制度。“四小”是小段计划、小段作业、小段包工、小段检查验收。生产队
根据劳力情况,划分若干劳动小组,根据农事季节和农活情况制定小段计划,对小组实行小段包工。
每段农活完后,生产队检查验收,评记工分。制定“一年早知道”。年初根据生产计划,制定劳动定
额和收支计划,然后制定初步分配方案,计算出总产量、总收入、工日值,张榜公布。干部、社员依
此做出自己一年的投工、投肥和收支计划。
财务管理:规模较大的农业社,设主管会计、记帐员、出纳员,一般只设会计、出纳员。帐簿设
有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帐、劳动工分帐等,还设固定资产、库存粮食物资、产品预分、牲畜、农
具等登记簿及帐簿,移交表、报表、凭证等存查。除每月向社员公布帐目外,并向区公所报送月结表、
年终报表和资产负债表。财务制度有开支审批制度、社员预分制度、现金物资保管制度、帐目清结和
公布制度、财务检查制度等。
分配政策: 农业社对生产小组实行“三包” 、“四固定”。“三包”是包工、包产、包成本;
“四固定”是土地、劳力、牲畜、农具固定。包产原则,参照常年产量,留有余地,使包产者有产可
超,有奖可得,实行多奖少罚或同奖同罚。现金分配,坚持“少扣多分”原则,总扣留不超过总收入
的40%,60%以上按劳分配,当年兑现,工完帐清。
人民公社 劳动管理 人民公社初期,按军事编制,一个公社划为一个或几个战区,实行“大兵
团作战”。大批劳力在一起劳动,不记工分。劳动好的插红旗,劳动差的插“白旗”。生产管理,确
定营(即管理区)以上搞社办工业,营以下以农为主,以粮为纲,划方分片,作物种植品种、规格、措
施强求一致,层层下达指标,大放“卫星”,对产量要求超出实际,浮夸成风。
1960年,开始实行“五定”:定劳力、时间、数量、工具、质量,部分农活实行包工定额。1963
年,推行“四、三、二、一、四”管理方法。“四到田”:作物安排、产量指标、生产措施、定额用
工到田。“三建立”:建立劳动组织,如常年作业组、季节作业组、临时作业组、专业作业组等;建
立生产岗位责任制,大队、生产队干部分工包队、包组,有始有终,一包到底;建立样板田,主要有
良种繁育和科学试验田等。“二基本”:基本劳动日制,社员年初自报公议,定出全年应投工日数,
年终完成者奖,完不成者罚;基本肥料制,年初由社员自报公议,定出投肥数,分等记分,以分定工。
“一年早知道”:生产队根据生产计划制定出预分方案和社员收支计划。“四小”是:小段生产计划,
小段包工定额,小段检查验收,小段总结评比。普遍推行劳动定额,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大队、生产
队干部实行定额劳动,定工补助,强调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规定大队干部要劳动120天,生产队
干部不得低于240天,大队、生产队干部的补助工分,不得超过总工分的2%。
1967年,推行“大寨记分法”。社员平时不记工分,只记出勤工时,一月、一季或一年评定一次,
逐人评出日工分,按评定的日工分,计算全年的劳动报酬。但多数生产队仍实行“死分活记”法。
1970年,重新恢复“四小”管理制度。
1980年,开始推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大队对承包单位签订合同,种植业按地块实行“五
定”:定人员、产量、费用、报酬、奖惩;对多种经营单位,实行“四定”:定人员、纯收入、费用、
奖惩。
1983年,全面推行专业分工大包干责任制。承包者“缴上国家的,留下集体的,余下全是自己的”。
种植实行“两田制”:口粮田、劳力田,比例有“人三劳七”、“人五劳五”、“人六劳四”、“人
七劳三”等种,少数单位,全部按人口分地。多种经营各业,实行“叫行”承包。承包分集体承包、
家庭承包两种。承包者与大队签订合同,称为合同制。
财务管理 人民公社初期设财务科,以公社为基本核算单位,统一核算。社内一切生产资料、劳
力,统一调配使用。农、林、牧、副、渔五业生产,由公社统一经营,收入由公社统一支配,需粮就
调,需树就伐,需钱就收,再分配给所需单位,实质为“一平二调”。
1960年,由于“五风”影响,财务管理混乱,必要的财务制度,自行废除。1962-1963年,县、
社层层举办会计训练班,对全县5000余名大队、生产队会计普遍进行了短期培训。重新建立、健全各
种帐簿和财务管理制度,逐步恢复了高级社时期行之有效的制度,对牲畜、农具等集体财产,重新登
记入帐。经过两年整顿,实现了帐物相符,日清月结,按时公布,“三榜上墙”。
1967年后,由于“文化大革命”干扰,大队、生产队会计人员调换频繁,县经营管理组织亦不健
全,专职经管人员调作他用,财会手续不健全,非生产性开支增多。后经帐目改革,逐渐好转。1970
年,县内农村推行招远县高家庄子“民主理财”法,生产队建立理财小组,半月或一个月召开一次民
主理财会,会计将前段收入、支出,逐项向社员公布,让社员民主讨论。
1976年,重新沿用高级社时期管理制度。1980年实行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后,生产队会计逐
渐撤销,仅保留大队会计,对全大队统一管理。
分配政策 人民公社初期,多数单位仍执行高级社时期的分配政策,个别单位实行工资制,短期
废止。
1963年,开始强调多劳多得,按劳取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生产大队经营的
工、副、林、果等业的收入,除上缴国家税金、扣除当年生产费用和公积金、公益金外,下拨生产队
统一分配。大队干部的补贴工分和大队抽调劳动用工,分摊各生产队参加分配。
1976年后,现金分配,集体扣留保持纯收入的18%,增产增收单位适当多留,平产平收单位稳定
在上年水平,减产减收和人均百元以下的单位,可少扣留,保持上年人均分配水平。
联产承包责任制 1983年,全县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分配按合同规定兑现。本年全县专业
户(专业收入占总收入70%以上)、重点户(专业收入占总收入50%以上)共8200户,占农村总户数的4.7%。
全县经济联合体15个,103户参加。
1984年人民公社改为乡镇后,农村经济的经营管理,基本按照专业承包合同制的办法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