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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联产承包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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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解放思想,清除“左”的影响,逐步推行和完善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对农村生产关系作了重大调整。1979年,全县939个生产大队,实行“四定一奖”的有591个;实行“以产定工,超产奖励”的108个。1983年,全县普遍推行了“五统一,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全县940个大队,有16个大队各行业实行“统一经营、专业承包、责任到人”的承包形式,占1.7%;有580个大队土地实行“两田制”(口粮地、责任田),占61.7%;有344个大队实行“一田制”,占36.6%。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调动了集体和个体两个生产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1983年全县总收入43595万元,比1978年增长67.2%;粮食总产35486.5万公斤,比1978年增长26.43%;农民人均收入486元,比1978年增长359元。
1984年上半年,加快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步伐,完成了政社分设,恢复了乡村建制,改变了人民公社的体制。同时继续稳定和完善各业承包合同,使农民在生产经营上有了自主权。是年,全县农业总收入达53187万元,农民人均所得达568元。1985年,栖霞县在多灾(旱、雹、风、水)并发的情况下,粮食减产12%,但由于狠抓了多种经营,农业总收入仍达到53557万元,农民人均所得达517元,比1982年增加18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