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72年(清乾隆三十七年),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38626户,总人口168989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4.4人。1876年(清光绪二年),共有实在常住家庭38557户,总人口248598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6.4人。
1933年(民国22年)4月,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57667户,总人口328199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5.7人。1946年,共有实在常住家庭71607户,总人口295840人,平均每个家庭户4.1人。
1949年底,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85400户,总人口382000人,平均每个家庭户4.5人。其中农业家庭85100户,占总户数的99.7%。1953年12月第一次人口普查,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90283户,总人口411519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4.6人。其中农业家庭88800户,占总户数的98.4%。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110172户,总人口494003人,每个家庭户平均4.5人。其中农业家庭10900户,占总户数的98.9%。1977年,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139682户,总人口618573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为4.4人。其中农业家庭137130户,占总户数的98.2%。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共有实在常住家庭164142户,总人口637097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3.8人。其中农业家庭163671户,占总户数的99.7%。1985年,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171748户,总人口数651584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3.8人。其中农业家庭户数162723户,占总户数的94.7%。
第一节 家庭状况
1772年(清乾隆三十七年),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38626户,总人口168989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4.4人。1876年(清光绪二年),共有实在常住家庭38557户,总人口248598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6.4人。
1933年(民国22年)4月,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57667户,总人口328199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5.7人。1946年,共有实在常住家庭71607户,总人口295840人,平均每个家庭户4.1人。
1949年底,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85400户,总人口382000人,平均每个家庭户4.5人。其中农业家庭85100户,占总户数的99.7%。1953年12月第一次人口普查,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90283户,总人口411519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4.6人。其中农业家庭88800户,占总户数的98.4%。1964年第二次人口普查,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110172户,总人口494003人,每个家庭户平均4.5人。其中农业家庭10900户,占总户数的98.9%。1977年,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139682户,总人口618573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为4.4人。其中农业家庭137130户,占总户数的98.2%。1982年第三次人口普查,共有实在常住家庭164142户,总人口637097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3.8人。其中农业家庭163671户,占总户数的99.7%。1985年,全县共有实在常住家庭171748户,总人口数651584人,每个家庭户平均人口3.8人。其中农业家庭户数162723户,占总户数的9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