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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特殊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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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初,于战乱之后,注意休养生息,实行移民政策,多次从人口聚密的地区向人烟稀少之地移民,垦荒耕种,发展生产。自1369年(明洪武二年)至明崇祯年间,从山西洪洞县槐树底(移民集结处)、柳树镇、太红村等地,相继迁移来栖霞定居的移民60余姓150余户。其中明洪武年间、明万历年间、明嘉靖年间、明崇祯年间等,向栖霞移民数量较多,致县境人口迅速增多。亦有四川、福建蒲田、湖北公安县、江苏桃花坞等地人,因经商、逃荒、谋生及来栖霞任职做官等,相继在栖霞定居。
清代“迁徙不常”,只在顺治年间及康熙年间,有少量山西移民来栖霞定居。康熙元年及二年,于七抗清起义遭清政府镇压后,清军大肆搜捕“于七党”,株连甚广,被俘者尽行杀戮。怕受株连者,纷纷避祸外逃,县境人口锐减。清至民国期间,每遇灾荒年月,绝无生计者,背井离乡,流落外地。其中以“闯关东”(即到东北黑龙江一带)谋生者为最多。此外,病灾不断,常致大批人口死亡。1821年(清道光元年)秋,“霍乱传染,人多病死”;1913年(民国2年),瘟疫流行甚盛,县境东部患者达80%以上,死者无数;1919年(民国8年),霍乱大流行,约3万人被夺去生命;1931年(民国20年),县境麻疹流行,儿童因此丧生者达5000余人。
抗日战争期间,日本侵略军实行残酷的“三光”政策,肆意残杀无辜百姓,仅“雷山惨案”中,日伪军一次就杀害225人。至抗日战争结束时,全县被日伪军无辜杀害者2500余人。
建国后,为开发建设边疆,1953年10月,县内共有298名女青年赴新疆支援边疆建设。1956年,又有1600余名青年自愿赴黑龙江参加边区建设,并在那里定居。
1959~1961年期间,由于严重经济困难影响,四病(干瘦病、水肿病、小儿营养不良、妇女闭经)严重危害人民健康,人口生育率下降,死亡率上升;另外有一部分生活困难农民,流落到外地谋生,致全县人口暂时减少。1959年比1958年减少人口12462人;1960年比1958年减少人口10327人;1961年比1958年减少人口3700人。1962年后,外流人口渐返回原籍,补偿性生育率上升,县境人口迅速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