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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恶习陋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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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 旧时,聚赌成风,尤在农闲季节,赌博成瘾者竟通宵达旦迷恋于赌场。赌具一般有麻将、牌九、骰子、大宝、纸牌等。赌资有金银钱财及一些贵重物品。参赌者有的吵架殴斗,有的倾家荡产,甚至沦为乞丐,其害无穷。清代有“官不禁赌”之说。民国时期,官府对聚赌明禁暗倡,有禁无止。建国后,人民政府严禁赌博,缴销各种赌具,制裁赌徒,赌博恶习渐绝迹。80年代,在某些地区屡有聚赌现象发生,公安机关采取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措施,严加禁止。
吸大烟 鸦片,俗称“大烟”,旧时吸食者多为富绅商贾或兵痞等。栖霞县城无烟馆,烟土多由商贩带来或派人到烟台、青岛等地购买。染上大烟瘾者,恶习难改,越抽越重。民国初期,官府曾予以禁止,但多是明禁暗纵,收效甚微。部分官吏亦暗里吸食大烟。解放后,人民政府严厉禁止,此习根绝。
缠足 旧时女孩一般到六七岁时,其母即开始为其缠足,以脚小为美,崇尚“三寸金莲”。致肉体痛苦不堪,双脚畸形发育,脚尖如锥,站立不稳,走路干活不便。辛亥革命后,国民政府宣传提倡放足,各级政府官员还经常下乡“查脚”。到30年代,缠足陋习渐革除。
守寡 解放前妇女受“封建礼教”束缚,丧夫后,要恪守“好女不嫁二夫郎”之道,守寡终身,不得改嫁。如改嫁则受种种歧视。解放后,提倡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寡妇改嫁或娶男不受他人干预,冲破了这一旧俗束缚。
纳妾 旧时,一夫可娶多妻。先娶之妻为结发妻,称“正房”或“正室”,后娶的则称“妾”或“小老婆”。妾或小老婆多受歧视、虐待,自生子女,不能叫“娘”,而称呼“姨妈”。个别“小老婆”在“大婆”死后,可以立为正房。建国后,婚姻法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彻底废除了一夫多妻和重婚恶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