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 1936年,全县农业人口为286747人,占总人口数的98.8%;非农业人口为3453人,占总人口数的1.2%。
1949年,全县农业人口为378200人,占总人口数的99%;非农业人口为3800人,占总人口数的1%。
1955年,全县农业人口为423900人,占总人口数的97.3%,非农业人口为11886人,占总人口数的2.7%。
1960年,全县农业人口为434956人,占总人口数的96.8%;非农业人口为14201人,占总人口数的3.2%。
1971年,全县农业人口为568400人,占总人口数的97.5%;非农业人口为14881人,占总人口数的2.5%。
1977年,全县农业人口为597045人,占总人口数的96.5%;非农业人口为21528人,占总人口数的3.5%。
1981年,全县农业人口为606048人,占总人口数的95.6%;非农业人口27823人,占总人口数的4.4%。
1985年,全县农业人口为601027人,占总人口数的92.2%;非农业人口为50557人,占总人口数的7.8%。
在业人口与非在业人口 1982年7月,全县共有在业人口365497人,占总人口数的57.4%。其中,男性在业人口数为206356人,占总人口数的32.4%;女性在业人口数为159141人,占总人口数的25%。
全县共有非在业人口94573人,占总人口数的14.8%。其中男性非在业人口25181人,占总人口数的4%;女性非在业人口69392人,占总人口数的10.9%。
人口与耕地 1772年(清乾隆三十七年),全县人均占有耕地7.3亩;1876年(清光绪二年),人均占有4.9亩;1936年,人均占有3.9亩;1949年,人均占有3.3亩;1957年,人均占有2.7亩;1965年,人均占有2.1亩;1973年,人均占有1.7亩;1980年,人均占有1.6亩;1985年,人均占有耕地1.4亩。
人口与粮食 1936年,全县人均占有粮食326.5公斤;1957年人均占有245公斤;1965年人均占有313公斤;1970年人均占有322公斤;1973年人均占有422公斤;1977年人均占有412.5公斤;1985年人均占有360公斤。
第五节 经济构成
农业人口与非农业人口 1936年,全县农业人口为286747人,占总人口数的98.8%;非农业人口为3453人,占总人口数的1.2%。
1949年,全县农业人口为378200人,占总人口数的99%;非农业人口为3800人,占总人口数的1%。
1955年,全县农业人口为423900人,占总人口数的97.3%,非农业人口为11886人,占总人口数的2.7%。
1960年,全县农业人口为434956人,占总人口数的96.8%;非农业人口为14201人,占总人口数的3.2%。
1971年,全县农业人口为568400人,占总人口数的97.5%;非农业人口为14881人,占总人口数的2.5%。
1977年,全县农业人口为597045人,占总人口数的96.5%;非农业人口为21528人,占总人口数的3.5%。
1981年,全县农业人口为606048人,占总人口数的95.6%;非农业人口27823人,占总人口数的4.4%。
1985年,全县农业人口为601027人,占总人口数的92.2%;非农业人口为50557人,占总人口数的7.8%。
在业人口与非在业人口 1982年7月,全县共有在业人口365497人,占总人口数的57.4%。其中,男性在业人口数为206356人,占总人口数的32.4%;女性在业人口数为159141人,占总人口数的25%。
全县共有非在业人口94573人,占总人口数的14.8%。其中男性非在业人口25181人,占总人口数的4%;女性非在业人口69392人,占总人口数的10.9%。
人口与耕地 1772年(清乾隆三十七年),全县人均占有耕地7.3亩;1876年(清光绪二年),人均占有4.9亩;1936年,人均占有3.9亩;1949年,人均占有3.3亩;1957年,人均占有2.7亩;1965年,人均占有2.1亩;1973年,人均占有1.7亩;1980年,人均占有1.6亩;1985年,人均占有耕地1.4亩。
人口与粮食 1936年,全县人均占有粮食326.5公斤;1957年人均占有245公斤;1965年人均占有313公斤;1970年人均占有322公斤;1973年人均占有422公斤;1977年人均占有412.5公斤;1985年人均占有360公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