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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合作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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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69年,县内部分村队依靠集体力量,在自愿互助的基础上实行合作医疗制度。其基金由农民个人和集体两方筹集,一般每人每年交1.50~2元,由合作医疗室管理使用。医药费报销方法:在本大队合作医疗室诊治的,报销70%或100%;经介绍外出到医院治病的,报销50%或70%;未经合作医疗室介绍外出治病的,其医药费自理。1973年12月,全县有922个大队实行了合作医疗制度,占全县大队总数的98.9%。1974年7月,在普及队办合作医疗的基础上,先后有庙后、寨里、松山、寺口、蛇窝泊、大柳家、官道、观里、杨础、桃村、铁口、大庄头、亭口、臧家庄、城镇等15个公社实行社队两级管理合作医疗制度。1975年7月,全县18个公社的932个大队全部推行了社、队两级管理合作医疗制度。其基金按每人每年0.5元,从大队公益金中提出,由公社信用社负责筹集,公社医院负责管理核算。其医药费报销方法是:50元以内者报销70%;50元以上者报销80%;经本公社医院介绍到上级或外地医院治病者,报销50%;自行到外地医院治病者,一切费用自理。医药费经社队两级管理合作医疗报销后,回队不再报销。1982年后,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同时因合作医疗制度存在许多弊端,故多停止实行合作医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