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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保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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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栖霞县国营和集体所有制企业普遍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的报销比例也作了明确规定。劳保医疗的医药费由厂、矿、企业从年利润提出的公益金、福利费中列支,各单位根据有关规定自行掌握使用。1980年前,职工的医药费皆按规定全部报销。职工的直系亲属的医药费凭收据报销50%。1980年后,随着企业的经济管理改革,职工医药费一般实行包干使用,规定限额,超过不补。职工住院医药费则根据情况给予部分或全部报销。1985年12月,全县共有27435名工人享受劳保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