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2年7月,县政府对全县党政机关及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药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统一拨款,县卫生科统一掌握使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诊疗后,凭据报销药费。
1953年,县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效委员会,负责公费医疗的执行和实施管理。1962年,根据公费医疗实施情况进一步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措施,要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用药规定。1977年,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费医疗资金管理,对公费医疗的报销和自费药品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981年,县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全县公费医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在公费医疗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公费医疗的实施重新作了规定。要求财会人员严格执行公费医疗报销规定;医务人员严格掌握用药原则。
公费医疗费的标准,初期为每人每月1.50元。1971年后改为每人每月1.80元。1980年后每人每月2.50元。1983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平均每人月报销医药费5.96元,比规定月均超医药费3.46元。
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1983年共计58个,共7701人;1985年,增至79个,共8695人。
第一节 公费医疗
1952年7月,县政府对全县党政机关及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普遍实行了公费医疗制度。享受公费医疗人员的医药费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局统一拨款,县卫生科统一掌握使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在诊疗后,凭据报销药费。
1953年,县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效委员会,负责公费医疗的执行和实施管理。1962年,根据公费医疗实施情况进一步制定了公费医疗管理措施,要求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和医务人员,严格遵守公费医疗用药规定。1977年,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公费医疗资金管理,对公费医疗的报销和自费药品的范围作了明确规定。1981年,县卫生局组织人员对全县公费医疗执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在公费医疗执行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县公费医疗管理委员会对公费医疗的实施重新作了规定。要求财会人员严格执行公费医疗报销规定;医务人员严格掌握用药原则。
公费医疗费的标准,初期为每人每月1.50元。1971年后改为每人每月1.80元。1980年后每人每月2.50元。1983年,全县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平均每人月报销医药费5.96元,比规定月均超医药费3.46元。
全县享受公费医疗的单位,1983年共计58个,共7701人;1985年,增至79个,共8695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