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沿用明制,县署设医学,分方脉、针、疡三科,掌管医业。清同治年间至光绪年间县署设官医。民国初期,县警察署兼理卫生行政事务。1927年(民国16年)后,县公安局第三课监督卫生事务。
1945年9月,栖霞县和栖东县人民政府同时设立卫生科,各辖县立医院1所。科长兼任县立医院院长。分别驻栖霞城西关和臧家庄村。
1953年9月,两县合署后,栖东县卫生科并入栖霞县卫生科,辖县卫生院1所。1958年,改称栖霞县人民政府卫生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科员2人,会计1人。辖县人民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县麻风站、县药材公司各1个,及公社卫生院16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卫生行政机构陷入瘫痪。1968年9月,县卫生局与县人民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等联合组成栖霞县人民卫生院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常委5人,代行原卫生局职责。1972年改为县革命委员会卫生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干事2人,会计1人。辖县人民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县皮肤病防治所各1个,公社卫生院18所。
1980年12月,改为县人民政府卫生局。1983年10月,县卫生局机关迁县城北宫新建办公楼。1985年,内设办公室、医政科、防疫科、财会科。辖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县皮肤病防治所、县药品检验所、县胃癌研究所、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及10个县分院、8个乡(镇)卫生院、5个乡卫生所。
第一节 行政机构
清代沿用明制,县署设医学,分方脉、针、疡三科,掌管医业。清同治年间至光绪年间县署设官医。民国初期,县警察署兼理卫生行政事务。1927年(民国16年)后,县公安局第三课监督卫生事务。
1945年9月,栖霞县和栖东县人民政府同时设立卫生科,各辖县立医院1所。科长兼任县立医院院长。分别驻栖霞城西关和臧家庄村。
1953年9月,两县合署后,栖东县卫生科并入栖霞县卫生科,辖县卫生院1所。1958年,改称栖霞县人民政府卫生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科员2人,会计1人。辖县人民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县麻风站、县药材公司各1个,及公社卫生院16所。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卫生行政机构陷入瘫痪。1968年9月,县卫生局与县人民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等联合组成栖霞县人民卫生院革命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2人,常委5人,代行原卫生局职责。1972年改为县革命委员会卫生局。设局长1人,副局长1人,干事2人,会计1人。辖县人民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县皮肤病防治所各1个,公社卫生院18所。
1980年12月,改为县人民政府卫生局。1983年10月,县卫生局机关迁县城北宫新建办公楼。1985年,内设办公室、医政科、防疫科、财会科。辖县人民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县卫生防疫站、县妇幼保健站、县皮肤病防治所、县药品检验所、县胃癌研究所、县公费医疗办公室及10个县分院、8个乡(镇)卫生院、5个乡卫生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