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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社会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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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地位 清代,塾师由办塾人聘请,雇东对塾师多较恭敬,称作“先生”。然塾师受封建礼教束缚,其言行颇受清规戒律的限制。塾师与书塾为雇佣关系。清末及民国初期兴学堂后,教员多由校长或办学者聘用,生活不稳定,在政治上无参加社会活动权利,稍有越轨,即有被解聘的可能。抗日战争时期,民主政府采取各种形式,组织教师参加政治活动,开展对敌斗争。部分教师带头参军参政,为人民解放事业做出了贡献。
建国后,党和政府尊重知识分子,教师被称为“人民教师”,普遍受到人们的尊敬,教师参与管理国家活动,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逐渐提高。
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中,全县有280余名教师被错划为“右派”,挫伤了广大教师的积极性。1961年,部分错划“右派”的教师得到纠正,但因问题解决不彻底,教师的积极性仍受影响。1963年始,随着国家对教育工作的重视,人民教师的地位提高,教师职业渐受尊重。“文化大革命”当中,部分老教师受到错误批判,教师职业遭到冲击和践踏。1968年,公办小学教师和部分中学教师相继被下放回村,对教师产生严重影响。1973年,“四人帮”抛出《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纪要》,提出所谓对“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教育战线的“两个估计”(“文化大革命”前十七年教育战线是资产阶级专了无产阶级的政,是黑线专政;知识分子大多数世界观基本上是资产阶级的,是资产阶级知识分子),伤害了广大教师的感情,教师地位低下,情绪低落。1977年,国家教育部发表文章,否定了“两个估计”,并开始在教育战线拨乱反正,消除了套在教师身上的政治枷锁。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中央明确肯定知识分子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对错划“右派”的教师,进行全面彻底纠正,并大力提倡尊师重教,号召教师自尊自重,人民教师的政治地位迅速提高,教师的政治热情越来越高涨。县委、县政府对教师工作极为重视,增加了县党代会、人代会教师代表比例,吸收教师参加管理国家大事。1984年,栖霞县委决定成立教育党委,可以直接在教师中发展党员,调动了教师的积极性。1985年,中共中央决定每年9月10日为教师节,栖霞县委、县政府于第一个教师节在县城召开了全县优秀教师表彰大会,共表彰优秀教师276名。随后,全县开展了各种形式的尊师重教活动。
经济地位 清代,书塾塾师多无固定收入,其报酬所得一般只能维持温饱。民国初期,小学教师待遇略分城乡之别,城市高等小学教师月薪最多者30元,最少者20元;初级小学教师月薪最多者20元,最少者15元。乡村高级小学教师月薪最多者25元,最少者18元;初级小学教师月薪最多者12元,最少者6元。1930年,栖霞县教职员薪俸无一定标准,一般小学多按经费之收入定教师待遇。
抗日战争时期,敌占区教师月薪伪钞80~100元。解放区教师薪金由村负担,年薪玉米500公斤左右。
建国初期,义务教师的报酬每月30公斤小米,村里轮户管教师饭。公办教师每月最高90公斤小米。1953年秋,教师报酬改为工资分形式付给,根据情况分三等。一般初级小学教师每月为80分、90分、100分;高级小学教师每月为85分、95分、105分等(每分计人民币两角多)。1956年秋,教师报酬实行工资制,根据学历、教龄、成绩评定工资等级,教师分中学教师级,小学教师级;行政分中学行政级,小学行政级。一般小学教师最低每月26.50元,最高每月49元;中学教师最低每月39.50元,最高每月64.50元。小学行政最低每月40元,最高每月64.50元。中学行政最低每月54.50元,最高每月82元。
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后,部分教师降职降薪。1961年,重新恢复其原职原薪。1968年,大部分公办教师下放回队任教挣工分。1970年,公办教师恢复工资制;民办教师实行工分加补贴。
1978年后,教师恢复国家干部福利和医疗费报销及退离休等待遇。1979年第四次调整工资中,教师调整面在40%以上。1981年,国家优先对1979年12月底以前参加工作的教师普调一级工资。随后按规定对有特殊贡献的教师增调一级工资。
1971年前,民办和社办教师除挣工分外,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补贴2元,初中教师每人每月补贴5元。1971年9月始,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补贴4元,初中教师每人每月补贴7元。1972年,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补贴5元,初中教师每人每月补贴8元。1981年10月始,小学教师每人每月补贴19元,初中教师每人每月补贴23至25元。1982年后,社办教师工资由各公社筹资,按教学情况分一、二、三等发给,一般一等55元,二等50元,三等45元。民办教师的工资由各村按县政府统一规定标准发给。1985年,栖霞县政府作出决定:民办教师工资,除国家补助部分外,平均每月不少于60元,要分等发放,于12月底前一次付清,不准拖欠。较富裕的村庄,要予补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