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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干部离休退休(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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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年县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干部退休、退职规定,办理干部退休退职工作。
干部退休条件、待遇、退休金标准和退职等规定,均与工人退休规定相同。
1978年起,开始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干部离休的规定。凡1949年9月30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或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办理离休手续,享受离休待遇。
干部离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即按同级在职干部范围看文件、听报告、参加会议,生活待遇从优。离休干部,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
凡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1943年1月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1个月的工资。到1985年底,全县共有离休干部1456人。
为使老干部安度晚年,1985年成立了县老干部休养所,配备专职人员,负责老干部的服务和管理工作,开展书报阅览和文化娱乐等各项活动。干休所订有报纸11份,杂志26种,文娱活动器具有象棋、围棋、麻将、康乐棋、乒乓球、羽毛球、门球、扑克、22吋和18吋彩电等10多种。老干部局曾先后组织离休干部到威海、蓬莱阁、泰山和青岛等地旅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