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情档案 AI 原始文本 文章:第一节 工人退休(职) 资料库:栖霞县地情资料库 章节:栖霞县志 导航链接: 首页: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 根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toc.md 资料库: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 资料库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toc.md 章节: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 章节目录: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toc.md 网页版本: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article/493/ 本 TXT:https://shandong-chorography.org/database/c63/section/2/article/493/index.txt ===== 原始正文(以下内容未经加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无退休制度。 1958年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县内开始实行工人退休制度。 1978年后,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执行。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计发;工龄满15~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计发;工龄满10~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计发。 因工致残的退休工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