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无退休制度。
1958年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县内开始实行工人退休制度。
1978年后,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执行。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计发;工龄满15~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计发;工龄满10~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计发。
因工致残的退休工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
第一节 工人退休(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无退休制度。
1958年遵照国务院的规定,县内开始实行工人退休制度。
1978年后,退休工人的退休金标准,按照国务院颁布的新条例执行。凡建国前参加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80%计发;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工龄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计发;工龄满15~20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0%计发;工龄满10~15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60%计发。
因工致残的退休工人,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90%发给;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发给本人标准工资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