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福利 国家机关干部普遍享有国家所规定的福利待遇。
福利费 按国家现行规定,其标准为每人每月工资的2.5%提取,包干使用。
医疗费 干部按规定的医疗单位就医,据实在本单位报销。
补助 为生活困难补助,出差补助,少数民族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洗理费等。
奖金 1979年起,干部实行奖金制,到1980年每人每年13元。1981~1983年按各单位干部月平均工资数,每人每年领一次奖金。1984年为每人每月7元,1985年改为8元。
节假日 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元旦1天。
探亲假 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一个月的探亲假。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 干部因病休假,假期中享受公费医疗和其它法定的生活待遇。
产假 女工作人员分娩前后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期10天。怀孕不满七个月的流产,可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1981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年满25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的女工作人员,其产假时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另增加四周。其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在内)工资照发。
职工福利 建国前,雇工店员的福利很少。建国后,广大职工享受劳动部、总工会及各级政府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和生活补助。1957年起,职工福利均按国家《关于职工生活方面问题的指示》进行。1965年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1978年开始发取暖费。1979年实行副食品补贴。1980年增发理发费,男职工每月2元,女职工每月2.5元。1982年增加保健食品。
探亲 对分居两地的双职工,分别享受探亲假和报销车船费及旅途住宿费。
生育 女职工生育时,由企业发给检查费、接生费和生育补助费等。产假时间工资照发。遵照山东省文件规定,小产给假20天~30天,正常产假56天。女性晚婚(25周岁结婚)生育者加产假四周,婴幼儿哺乳期适当放宽。
医疗 工人有病,由企业报销医药费,职工因公致残,按月付给因公残废抚恤费或因公致残补助费,其标准根据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定。
职工因公死亡,由企业付给一定的丧葬费、抚恤费、困难补助费和救济费等;非因公死亡除付给丧葬费以外,另付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企业付给一定的丧葬补助费。以上补助费标准依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节 福利待遇
干部福利 国家机关干部普遍享有国家所规定的福利待遇。
福利费 按国家现行规定,其标准为每人每月工资的2.5%提取,包干使用。
医疗费 干部按规定的医疗单位就医,据实在本单位报销。
补助 为生活困难补助,出差补助,少数民族补贴,粮价补贴,副食品补贴,洗理费等。
奖金 1979年起,干部实行奖金制,到1980年每人每年13元。1981~1983年按各单位干部月平均工资数,每人每年领一次奖金。1984年为每人每月7元,1985年改为8元。
节假日 春节3天,“五一”劳动节1天,国庆节2天,元旦1天。
探亲假 夫妻分居两地的每年一个月的探亲假。已婚工作人员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1次,往返路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病假 干部因病休假,假期中享受公费医疗和其它法定的生活待遇。
产假 女工作人员分娩前后给假56天。难产或双生,增加产期10天。怀孕不满七个月的流产,可根据医生意见,给予30天以内的假期。1981年,省人民政府规定,对年满25岁以上按计划生育的女工作人员,其产假时间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另增加四周。其间(包括星期日及法定假在内)工资照发。
职工福利 建国前,雇工店员的福利很少。建国后,广大职工享受劳动部、总工会及各级政府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和生活补助。1957年起,职工福利均按国家《关于职工生活方面问题的指示》进行。1965年对职工实行粮价补贴。1978年开始发取暖费。1979年实行副食品补贴。1980年增发理发费,男职工每月2元,女职工每月2.5元。1982年增加保健食品。
探亲 对分居两地的双职工,分别享受探亲假和报销车船费及旅途住宿费。
生育 女职工生育时,由企业发给检查费、接生费和生育补助费等。产假时间工资照发。遵照山东省文件规定,小产给假20天~30天,正常产假56天。女性晚婚(25周岁结婚)生育者加产假四周,婴幼儿哺乳期适当放宽。
医疗 工人有病,由企业报销医药费,职工因公致残,按月付给因公残废抚恤费或因公致残补助费,其标准根据本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而定。
职工因公死亡,由企业付给一定的丧葬费、抚恤费、困难补助费和救济费等;非因公死亡除付给丧葬费以外,另付给一次性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由企业付给一定的丧葬补助费。以上补助费标准依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