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55年,根据政务院的规定,栖霞县对机关、文教事业和商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取消了供给制和包干制,全部实行工资制。其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下达的《全国文艺、文化、商业、卫生、教育和机关工人的工资标准》执行。
1958年,国务院规定,全国统一实行十一类工资区,栖霞县列为三类地区,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律从1956年4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主要内容是,实行货币工资制、八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和职务工资制,建立了奖励、计件工资和津贴制。同时,还对公私合营和私营合作企业,进行了工资改革,主要是向国营企业看齐,改革旧的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度。全县有325人参加了改革,平均月增工资2.75元。
1985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工资改革。全县共有44个国营企业、67个集体企业的16503人套改新工资标准,其中固定工10059人,合同制6444人。人均增资3.92元。升级的职工为12795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79.7%,人均增资12.06元,月增加工资额154307.70元。同时,县由四类工资区提为五类工资区,人均月增工资2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改革范围的单位168个,6117人。改革前,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月工资总额387346元,平均月工资63.32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515142元,平均月工资84.20元。月增工资总额127796元。
第三节 工资改革
1955年,根据政务院的规定,栖霞县对机关、文教事业和商业企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取消了供给制和包干制,全部实行工资制。其工资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部下达的《全国文艺、文化、商业、卫生、教育和机关工人的工资标准》执行。
1958年,国务院规定,全国统一实行十一类工资区,栖霞县列为三类地区,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一律从1956年4月起执行新的工资标准。主要内容是,实行货币工资制、八级工资制、岗位工资制和职务工资制,建立了奖励、计件工资和津贴制。同时,还对公私合营和私营合作企业,进行了工资改革,主要是向国营企业看齐,改革旧的计件工资和奖励工资制度。全县有325人参加了改革,平均月增工资2.75元。
1985年,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对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进行工资改革。全县共有44个国营企业、67个集体企业的16503人套改新工资标准,其中固定工10059人,合同制6444人。人均增资3.92元。升级的职工为12795人,占全部职工总数的79.7%,人均增资12.06元,月增加工资额154307.70元。同时,县由四类工资区提为五类工资区,人均月增工资2元。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列入改革范围的单位168个,6117人。改革前,全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月工资总额387346元,平均月工资63.32元。改革后,月工资总额515142元,平均月工资84.20元。月增工资总额12779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