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地方志资料归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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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工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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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贴 全县实行的津贴主要有:矿山井下津贴,采矿、掘进工人每天0.8元,井下其他人员每天0.4元。1979年后,改为0.8元。1980年,对建材非金属矿山井下的津贴改为三等,分别是0.6元、0.5元、0.4元。1978年实行交通运输行业津贴,货车司机按吨公里计算,客车司机按千人百公里计算。野外作业津贴,1980年前,每人为0.2元,1980年后增到0.3元,1984年又增到0.6元。从事水利、气象、林业等野外作业的人员津贴标准,按各部门规定执行。1980年实行卫生防疫津贴,防疫人员津贴分三等,分别是每月15元、12元和9元。医疗卫生津贴分三类,每月5元~15元。从事环境保护监测的工作人员,其津贴每月15元、12元、9元和6元四等。对从事火化工作者,每月津贴为21元,接触尸体的其他人员每月7.5元。公安部门津贴,1980年对从事警犬训练的工作人员,每月津贴6元,专职从事检验的人员,每月为7元。1984年7月,对坚守在看守所、拘役所、行政拘留所的干警,实行每月9元的津贴。班主任津贴,1979年11月,在公办学校教师中开始实行,以每班35人为基准,35人以下中学发5元,小学发4元;36人~50人的,中学发7元,小学发5元;51人以上的,中学发8元,小学发6元,每班学生不足30人,可酌情发给。广播人员津贴,1984年实行,对全县广播播音员、电视员每月发给5元,直接从事机器作业者,每月7.5元。职务津贴,1965年以前,曾对某些单位的干部实行,为本人标准工资额的8~10%,1965年停止。1984年,各部门又重新恢复,正科(局)级每月15元,副职每月12元,一般干部是10元、8元和6元。1985年工资改革后,取消了职务津贴。
补贴 1965年,开始实行粮价补贴。1979年1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和原行政十三级以上(含工资额相当)的人员,不实行粮价补贴。1979年,实行副食品价格补贴。1985年,实行肉价补贴,其标准按每人每月4元发给。自1984年8月和11月起,分别对知识分子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发图书补助费。除上述补贴外,还有冬季取暖补贴、自行车补贴、保健补贴,其数额均按国家规定标准发放。
计件工资 建国前,计件工资比较简单,定额没有统一的标准,其形式多属于包干性质的个人计件。
1953年,对临时工实行计件工资,1958年取消,1960年后恢复。1963年,县手工合作社等单位执行计件工资,规定计件收入不能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15~20%。“文化大革命”中,计件工资取消,以附加工资代之。1983年后,又重新实行计件工资。
奖励工资 建国前,在私营企业里实行,其标准掌握在厂方手里,罚多奖少。
1961年,县根据山东省劳动局的文件精神,在香夼铅锌矿、唐山金矿、滑石矿、机械厂、化工厂、建筑公司等企业实行了奖励工资,其标准为月工资的20%、18%(如纺织、轻工、食品等)和16%(如售货员、收购员等),其奖励时间为一季、半年不等。企业得奖人数,不超过实际人数的50%到70%。
学徒工生活费 建国初,学徒工的生活费,一般按县内或本行业低等级的伙食费再另加少量零用钱发给。
1958年按国家规定,学徒工与本行业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待遇,并按节令发给工作服1套(或人民币20元左右)。1959年,学徒工生活费提高到每人每月20~24元。1971年又提高到每月22~29元。对临时工转为合同制的工人,在学徒期间,执行本单位一级工资,对招收为徒工的上山下乡知识青年,其生活费视上山下乡时间长短而定。
转正定级工资 根据1959年栖计劳字第100号文规定,学徒工熟练工期满后,转为正式工人,其工资待遇是:第一年,按所在单位生产工人最低一级工资标准执行;工作满一年后,再根据本人的技术、业务水平和平时工作态度,以及生产和工作需要,正式评定技术等级和工资等级。
节假日加班工资对实行计时工资的为本人日工资标准的100%;实行计件工资的除按照个人完成的劳动定额和计件单价,发给应得工资外,另加发本人日工资标准的100%;实行计时工资的学徒工,每天加发1元。1980年后改为1.2元。
假期工资 实行日工资的请事假不扣工资;实行月工资的,按规定扣发。婚假、丧假给假三天,逾期者扣发工资。
停工停产工资 因职工本身过失造成的停工停产,按本人标准工资的75%发给;非过失而造成的停工停产,其工资照发;从事季节性工作的单位,因气候不宜而停工,其间临时调作其他工作的工资照发;职工参加技术培训、会议等,其停工期间的工资照发。
调动工作工资 1978年前,根据国务院文件规定,职工因调动工作而改变工种或工资级别后,不再评定等级。1978年后,县内对调动工作的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地区差额计算方法执行。
受处分人员工资 受警告、记过处分的职工,一般发原工资;受降级、撤职处分的职工,依照受处分后分配的工作,重新评定工资;留厂查看的职工,其间仅发20至25元的生活费。
落实政策回收职工工资 1979年,对原被错划为右派分子或坏分子等而失去公职,经批准纠正的职工,从改正后的工资级别发给工资。对“文化大革命”中因错开除、关押、判刑的职工,属于平反的,补发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