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吏俸银 清代,职官以职位定品级和级俸,知县为七品官,年俸银为45两。衙门佐杂吏员虽有固定的役食银,但很低,生活之需多取于附加征收的赋税。
表 20-11 清代县内官吏俸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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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人 数 ┃ 银 数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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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县 ┃ 1 ┃ 45 ┃(1)知县另有养廉银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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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谕 ┃ 1 ┃ 15.76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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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 导 ┃ 1 ┃ 15.76 ┃(2)俸银为每年银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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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史 ┃ 1 ┃ 31.53 ┃(3)银数以两为单位,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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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子 ┃ 3 ┃ 16.68 ┃下为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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皂 隶 ┃ 17 ┃ 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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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 作 ┃ 3 ┃ 1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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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壮 ┃ 24 ┃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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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监禁卒 ┃ 8 ┃ 8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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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伞夫 ┃ 7 ┃ 38.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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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子 ┃ 4 ┃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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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 级 ┃ 4 ┃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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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夫 ┃ 2 ┃ 2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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斋 夫 ┃ 3 ┃ 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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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 夫 ┃ 3 ┃ 1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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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斗 ┃ 2 ┃ 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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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递司兵 ┃ 37 ┃ 13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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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夫 ┃ 1 ┃ 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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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快 ┃ 8 ┃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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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官俸 1933年以后,职员官俸按照同年国民政府公布,1940年9月23日修正的《暂行文官官俸等级官俸表》中的三等县标准执行。
雇佣工资 建国前,雇员的工资均为雇佣工资,工资额由雇主确定。1925年,栖霞县从事缫织的女工,每月工资不过3~4元。1930年,缫丝工人每月的工资在6元左右。建国后,政府不准许雇工剥削,旧工资制遂废。
供给制 1940年,在解放区干部中,免费供给一些生活必需品,享受战时的一些补助,如伙食费、津贴费和特别费等,但数目很少,全是配给。1941年4月,胶东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了各级政府供给的经费开支标准。
伙食费 菜金每人每日0.1元(北海币,下同),区级以下每人7分;
夜餐,同菜金一样;
病号赴乡休养者,每人每日支0.15元的菜金;下乡工作者,在行政区内带饭证,不带菜金。
津贴费 县长每人每月4元;县政府科长级干部,每人每月3.5元。
保健费 如有长期患病者(肺病及胃病)及年老衰弱者,经医生证明,负责人批准,每月发1~5元的保健费;医疗费每人每月0.4元;休养费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到医院养病时,可由医生证明,负责人批准,每人发1~5元。
建国初,继续实行供给制。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和家属子女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津贴、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等。1951年,伙食按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分为大、中、小3种灶别。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以上的县级干部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享受中灶待遇。少数年老体弱的科局长,经上级批准,也可享受中灶待遇,区以下的干部,均实行大灶待遇。翌年,供给支出由以实物为主改为货币为主,将供给制的实物和津贴,发给个人处理名曰“小包干”。11月,遵照政务院规定,对国家机关中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按1至29个级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工资分值,工资分值包括粮食、白布、食盐、食油、煤等。执行标准均按照1952年7月5日政务院颁布的《各级人民政府工资制人员工资标准表》和《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实行。
1954年6月,遵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增加津贴费标准,发给个人使用的除小孩保姆费、保育费外,一律包干,名曰“大包干”。其依据为《国家机关工资包干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标准表》和《国家机关工资包干制技术人员工资包干标准表》。
货币工资制 民国时期,县政府官员、职员及教职员等,实行货币工资制。在解放区里,抗日民主政府所办的学校、事业单位里的工作人员,均实行货币工资制。一般以粮食代替,教职工每月小米为27.5公斤~50公斤,教导主任45公斤~60公斤,校长50公斤~75公斤,最高的不超过75公斤。
1956年,全县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实行货币工资制,其标准按照195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执行。
第一节 工资制度
官吏俸银 清代,职官以职位定品级和级俸,知县为七品官,年俸银为45两。衙门佐杂吏员虽有固定的役食银,但很低,生活之需多取于附加征收的赋税。
表 20-11 清代县内官吏俸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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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人 数 ┃ 银 数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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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 县 ┃ 1 ┃ 45 ┃(1)知县另有养廉银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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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谕 ┃ 1 ┃ 15.76 ┃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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训 导 ┃ 1 ┃ 15.76 ┃(2)俸银为每年银两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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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 史 ┃ 1 ┃ 31.53 ┃(3)银数以两为单位,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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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子 ┃ 3 ┃ 16.68 ┃下为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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皂 隶 ┃ 17 ┃ 9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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仵 作 ┃ 3 ┃ 16.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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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壮 ┃ 24 ┃ 1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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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监禁卒 ┃ 8 ┃ 88.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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轿伞夫 ┃ 7 ┃ 38.9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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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 子 ┃ 4 ┃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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斗 级 ┃ 4 ┃ 22.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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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夫 ┃ 2 ┃ 24.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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斋 夫 ┃ 3 ┃ 3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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膳 夫 ┃ 3 ┃ 13.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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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 斗 ┃ 2 ┃ 4.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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铺递司兵 ┃ 37 ┃ 13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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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 夫 ┃ 1 ┃ 18.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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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 快 ┃ 8 ┃ 1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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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员官俸 1933年以后,职员官俸按照同年国民政府公布,1940年9月23日修正的《暂行文官官俸等级官俸表》中的三等县标准执行。
雇佣工资 建国前,雇员的工资均为雇佣工资,工资额由雇主确定。1925年,栖霞县从事缫织的女工,每月工资不过3~4元。1930年,缫丝工人每月的工资在6元左右。建国后,政府不准许雇工剥削,旧工资制遂废。
供给制 1940年,在解放区干部中,免费供给一些生活必需品,享受战时的一些补助,如伙食费、津贴费和特别费等,但数目很少,全是配给。1941年4月,胶东行政联合办事处,公布了各级政府供给的经费开支标准。
伙食费 菜金每人每日0.1元(北海币,下同),区级以下每人7分;
夜餐,同菜金一样;
病号赴乡休养者,每人每日支0.15元的菜金;下乡工作者,在行政区内带饭证,不带菜金。
津贴费 县长每人每月4元;县政府科长级干部,每人每月3.5元。
保健费 如有长期患病者(肺病及胃病)及年老衰弱者,经医生证明,负责人批准,每月发1~5元的保健费;医疗费每人每月0.4元;休养费如因工作需要,不能到医院养病时,可由医生证明,负责人批准,每人发1~5元。
建国初,继续实行供给制。供给范围,包括个人生活部分和家属子女生活部分,主要有伙食、服装、津贴、过节费、保健费、老年优待金、妇婴费、医药费、埋葬费等。1951年,伙食按职务和工作性质、工作年限分为大、中、小3种灶别。参加革命工作满10年以上的县级干部和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的专业技术干部享受中灶待遇。少数年老体弱的科局长,经上级批准,也可享受中灶待遇,区以下的干部,均实行大灶待遇。翌年,供给支出由以实物为主改为货币为主,将供给制的实物和津贴,发给个人处理名曰“小包干”。11月,遵照政务院规定,对国家机关中实行供给制的人员,按1至29个级评定级别,每个级别标有固定工资分值,工资分值包括粮食、白布、食盐、食油、煤等。执行标准均按照1952年7月5日政务院颁布的《各级人民政府工资制人员工资标准表》和《各级人民政府供给制工作人员工资标准的通知》实行。
1954年6月,遵照国务院规定,统一增加津贴费标准,发给个人使用的除小孩保姆费、保育费外,一律包干,名曰“大包干”。其依据为《国家机关工资包干制工作人员工资包干标准表》和《国家机关工资包干制技术人员工资包干标准表》。
货币工资制 民国时期,县政府官员、职员及教职员等,实行货币工资制。在解放区里,抗日民主政府所办的学校、事业单位里的工作人员,均实行货币工资制。一般以粮食代替,教职工每月小米为27.5公斤~50公斤,教导主任45公斤~60公斤,校长50公斤~75公斤,最高的不超过75公斤。
1956年,全县的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一律实行货币工资制,其标准按照1956年7月国务院颁布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表》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