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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劳动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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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草案)》,栖霞县保险公司对职工在疾病、工伤、残废、年老、生育和死亡等方面实行保险。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也能享受一定的待遇。1958年,人民公社建立,保险业务取消。1984年,重新恢复了对企业职工的保险。到1985年,全县100个单位的8559名职工参加了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