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督 1959年8月,县组织全县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共发现各种事故隐患36处,边查边改34处,占94%。其余的列入议事日程,逐步得到解决。此后,1963~1978年,又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
1978年11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全县56个县直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0多处,安全不合格企业14个,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1982年,县安全委员会组织21个检查组,分片包干,开展以抓重点、抓薄弱环节、抓宣传、抓安全生产教育、抓整顿、抓措施落实为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110个单位,查出事故隐患180处,帮助整改157处。
除县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外,各企业也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监督。增设专人或机构,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同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使安全监督制度化、经常化,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起到了有利的保护作用。
在进行安全监督的同时,还加强矿山的安全监察,县劳动局配备了专职人员。1985年10月,县制定了《关于加强矿山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章制度。
在安全生产教育方面,1958~1985年,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不同时期,采用电影、幻灯、广播、宣传车、黑板报、技术讲座、总结典型经验和“三级教育”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
随着县经济建设的发展,压力容器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劳动部门先后于1972年和1978年,对全县的锅炉进行了普查登记、建档,查出隐患33条,整改29条,继续采取措施的4条。1984年在“安全月”活动中,对已检查的锅炉,重新登记、建档,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锅炉登记使用证”;对存在隐患的提出整改措施;对无技术保障,有重大隐患的,强行停止运行。
生产防护 1960年,遵照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厂矿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缩小热幅射面、利用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等措施,对高温作业的工人,供应清凉饮料,夏季发降温费。同时,采用班内替休等方法。对接触高温、有害气体以及从事翻砂作业等工人,增加保健食品。到1985年,共有8000余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对冬季从事野外作业和露天作业的工人,发给防寒用品。
1976年以来,每年对接触尘毒的职工,进行体格检查,拍片建档,采取湿式作业、密闭除尘、通风排尘、卫生清扫和个人防护等综合措施,改善恶劣场所,预防粉尘中毒的发生。香夼铅锌矿安装自然通风设备,克服了工人呼吸困难的状况。县水泥厂自制风湿机,降低了粉尘浓度。在卫生方面,各企业贯彻“生产讲卫生,卫生为生产”的方针,减少和杜绝液体、气体物的滴、漏、跑、冒等现象的发生。此外,还发给口罩、工作服、手套、安全帽、防护眼镜、绝缘鞋靴、防毒面具、安全带和胶雨衣等职工个人与集体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发放标准,按照1964年国家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执行。1981年和1984年,又改为按不同工种发放保护用品。
此外,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得到重视。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胶东行署曾发布《改善雇工生活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女工分娩前后,除给一个月的假期外,雇员应注意其饮食,适当改善其生活。在契约期间,不得因婴儿牵累而解雇。
1955年,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公立小学教职员福利工作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了女教职员在分娩前后的保护措施。同时,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女工的规章制度。
1964年,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女工保护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县内实际情况,作了具体规定。
第一节 劳动保护
安全监督 1959年8月,县组织全县范围内的安全检查,共发现各种事故隐患36处,边查边改34处,占94%。其余的列入议事日程,逐步得到解决。此后,1963~1978年,又进行了不同形式的安全检查。
1978年11月,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各有关部门,对全县56个县直厂矿企事业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20多处,安全不合格企业14个,针对查出的问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1982年,县安全委员会组织21个检查组,分片包干,开展以抓重点、抓薄弱环节、抓宣传、抓安全生产教育、抓整顿、抓措施落实为内容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共检查110个单位,查出事故隐患180处,帮助整改157处。
除县经常组织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外,各企业也针对自己的薄弱环节,加强安全监督。增设专人或机构,加强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同时制定各种规章制度,使安全监督制度化、经常化,对职工的生命安全和国家财产,起到了有利的保护作用。
在进行安全监督的同时,还加强矿山的安全监察,县劳动局配备了专职人员。1985年10月,县制定了《关于加强矿山管理的若干规定》的规章制度。
在安全生产教育方面,1958~1985年,县主管部门分别根据不同时期,采用电影、幻灯、广播、宣传车、黑板报、技术讲座、总结典型经验和“三级教育”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
随着县经济建设的发展,压力容器的数量也不断增加。劳动部门先后于1972年和1978年,对全县的锅炉进行了普查登记、建档,查出隐患33条,整改29条,继续采取措施的4条。1984年在“安全月”活动中,对已检查的锅炉,重新登记、建档,符合要求的,重新颁发“锅炉登记使用证”;对存在隐患的提出整改措施;对无技术保障,有重大隐患的,强行停止运行。
生产防护 1960年,遵照劳动部、卫生部、全国总工会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厂矿企业的实际情况,采取缩小热幅射面、利用机械通风和自然通风等措施,对高温作业的工人,供应清凉饮料,夏季发降温费。同时,采用班内替休等方法。对接触高温、有害气体以及从事翻砂作业等工人,增加保健食品。到1985年,共有8000余人享受保健食品待遇。对冬季从事野外作业和露天作业的工人,发给防寒用品。
1976年以来,每年对接触尘毒的职工,进行体格检查,拍片建档,采取湿式作业、密闭除尘、通风排尘、卫生清扫和个人防护等综合措施,改善恶劣场所,预防粉尘中毒的发生。香夼铅锌矿安装自然通风设备,克服了工人呼吸困难的状况。县水泥厂自制风湿机,降低了粉尘浓度。在卫生方面,各企业贯彻“生产讲卫生,卫生为生产”的方针,减少和杜绝液体、气体物的滴、漏、跑、冒等现象的发生。此外,还发给口罩、工作服、手套、安全帽、防护眼镜、绝缘鞋靴、防毒面具、安全带和胶雨衣等职工个人与集体使用的劳动保护用品。其发放标准,按照1964年国家颁布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规定执行。1981年和1984年,又改为按不同工种发放保护用品。
此外,对女工的劳动保护得到重视。早在抗日战争时期胶东行署曾发布《改善雇工生活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女工分娩前后,除给一个月的假期外,雇员应注意其饮食,适当改善其生活。在契约期间,不得因婴儿牵累而解雇。
1955年,县人民政府下发了《关于公立小学教职员福利工作暂行办法》,文件规定了女教职员在分娩前后的保护措施。同时,根据国家文件精神,制定了一系列保护女工的规章制度。
1964年,根据山东省人民委员会关于《山东省女工保护暂行规定》的精神,结合县内实际情况,作了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