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制 民国时期,招用人员均采用雇佣制,从业者朝不保夕,雇主可依自己的需要,随意解雇工人。
临时工制 建国初即实行。1957年,纳入劳动部门管理之中,并按规定签订合同,翌年于全县推广。当时,企业大批上马,大批临时工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大量涌入企业,到1959年已达4400多人。1961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时期,辞退了部分临时工,将部份条件好的转为固定工。1966年,全县共有临时工1197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970人,集体所有制企业227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方面是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另一方面是将部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3年后,临时工的使用渐转入正规,均按照上级和县劳动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1983年,县将临时工的管理,归属于劳动服务公司,到1985年全县共有临时工3000余人。
亦工亦农制 1974年,全县开始执行亦工亦农制。次年对亦工亦农制工人实行工资制度。至1976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工人3668人。1981年,对亦工亦农工人实行工资改革,按所在单位同工种的固定工的标准执行,并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者,按其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工资级别评定。亦工亦农工人的医疗费、补助费和抚恤费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1984年,取消亦工亦农制。
固定工制 始于1950年,其时由劳动部门介绍,企业从社会上自行招收。1956年,由劳动部门统一招收。1958~1965年,按照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家庭出身等条件招收。1966~1978年,实行群众推荐,民主评议,领导同意的原则招收固定工。1979年,改革固定工招收办法,一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5年,全县有固定工18117人。
劳动合同制 1984年开始实行,当年招收4名合同制工人。招收的标准,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985年底,全县共有合同制工人7865人。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
第一节 用工制度
雇佣制 民国时期,招用人员均采用雇佣制,从业者朝不保夕,雇主可依自己的需要,随意解雇工人。
临时工制 建国初即实行。1957年,纳入劳动部门管理之中,并按规定签订合同,翌年于全县推广。当时,企业大批上马,大批临时工未经劳动部门批准,大量涌入企业,到1959年已达4400多人。1961年,国民经济进行调整时期,辞退了部分临时工,将部份条件好的转为固定工。1966年,全县共有临时工1197人。其中,全民所有制企业970人,集体所有制企业227人。
“文化大革命”期间,一方面是企业大量使用临时工,另一方面是将部分临时工转为固定工。1973年后,临时工的使用渐转入正规,均按照上级和县劳动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1983年,县将临时工的管理,归属于劳动服务公司,到1985年全县共有临时工3000余人。
亦工亦农制 1974年,全县开始执行亦工亦农制。次年对亦工亦农制工人实行工资制度。至1976年,全县有亦工亦农工人3668人。1981年,对亦工亦农工人实行工资改革,按所在单位同工种的固定工的标准执行,并对1978年底以前参加工作者,按其技术高低,贡献大小,进行工资级别评定。亦工亦农工人的医疗费、补助费和抚恤费等,均按有关规定执行。1984年,取消亦工亦农制。
固定工制 始于1950年,其时由劳动部门介绍,企业从社会上自行招收。1956年,由劳动部门统一招收。1958~1965年,按照政治表现,身体状况,家庭出身等条件招收。1966~1978年,实行群众推荐,民主评议,领导同意的原则招收固定工。1979年,改革固定工招收办法,一律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1985年,全县有固定工18117人。
劳动合同制 1984年开始实行,当年招收4名合同制工人。招收的标准,实行德智体全面考核,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1985年底,全县共有合同制工人7865人。
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的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等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