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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任免、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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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前,县委、县政府的领导干部由上级机关任免,其他干部则由县委、县政府任免。1957年11月,国家颁布了《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依据条例,承办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任免工作。“文化大革命”期间,行政任免工作中断。1984年10月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根据中央和山东省委关于改革干部管理体制的规定,本着“管少、管好、管活”的原则,重新颁发《山东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试行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任免工作人员职务的权限由下管两级改为原则上下管一级。依照规定,人事局负责承办政府各工作部门的行政副职和相当局级的企业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的任免手续。
干部奖惩 建国前按上级有关文件执行。建国后,按照1957年国务院颁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和《山东省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试行办法》。主要职责范围是承办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事项,审查违犯行政纪律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呈报办理奖惩审批手续;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服行政纪律处分的申诉案件和违反行政纪律的失职行为的检举、控告案件;对本级政府的职能部门的奖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并负责解答行政奖惩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奖励有记功、记大功、授予奖品或奖金、晋级、提职和通令嘉奖。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用察看和开除。
职工奖惩 1980年后,贯彻执行《关于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奖励职工以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如记功、记大功、晋级、通令嘉奖、授予先进模范人物称号、颁发奖金。对职工的行政处分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