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光绪年间,栖霞县城居民“百余家”。民国初期,县城人口千余,多数业农。1949年底,县城人口2290余人,以务农者居多,务工次之,经商者极少。
1964年7月第二次人口普查,县城人口为5464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1.09%。其中,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2412人;城镇公社机关176人,城镇大队2876人。在县城人口中,非农业人口2579人,占县城人口的47.2%;农业人口2885人,占县城人口52.8%。
1966年,县城人口数为5883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1.1%。其中,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共2557人;城镇公社机关221人;城镇大队3105人。非农业人口为2759人,占县城人口的46.9%;农业人口3124人,占县城人口的53.1%。
1977年,县城人口增加到11021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8%。其中,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共7037人;城镇公社机关397人;城镇大队3587人。非农业人口为7459人,占县城人口的67.7%;农业人口3562人,占县城人口的32.3%。
1980年,县城人口数为17806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2.8%。其中,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共12855人;城镇公社机关655人;城镇大队4296人。非农业人口为9943人,占县城人口的55.84%;亦工亦农工人3667人,占县城人口的20.6%;农业人口4196人,占县城人口的23.6%。
1985年,县城人口数达20634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3.2%。其中,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及栖霞镇机关共16397人;城关村4237人。非农业人口为15727人(包括合同制工人),占县城人口的76.2%;农业人口4907人,占县城人口的23.8%。城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878人。
第二节 城镇人口
清光绪年间,栖霞县城居民“百余家”。民国初期,县城人口千余,多数业农。1949年底,县城人口2290余人,以务农者居多,务工次之,经商者极少。
1964年7月第二次人口普查,县城人口为5464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1.09%。其中,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2412人;城镇公社机关176人,城镇大队2876人。在县城人口中,非农业人口2579人,占县城人口的47.2%;农业人口2885人,占县城人口52.8%。
1966年,县城人口数为5883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1.1%。其中,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共2557人;城镇公社机关221人;城镇大队3105人。非农业人口为2759人,占县城人口的46.9%;农业人口3124人,占县城人口的53.1%。
1977年,县城人口增加到11021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1.8%。其中,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共7037人;城镇公社机关397人;城镇大队3587人。非农业人口为7459人,占县城人口的67.7%;农业人口3562人,占县城人口的32.3%。
1980年,县城人口数为17806人,占全县人口总数的2.8%。其中,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共12855人;城镇公社机关655人;城镇大队4296人。非农业人口为9943人,占县城人口的55.84%;亦工亦农工人3667人,占县城人口的20.6%;农业人口4196人,占县城人口的23.6%。
1985年,县城人口数达20634人,占全县总人口数的3.2%。其中,县直机关、工厂、企事业单位及栖霞镇机关共16397人;城关村4237人。非农业人口为15727人(包括合同制工人),占县城人口的76.2%;农业人口4907人,占县城人口的23.8%。城区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6878人。